烟草公司邮政卷烟代办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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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公司邮政卷烟代办协议书
协议双方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以下简称“烟草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邮政公司”)
协议背景
鉴于烟草公司需要进行烟草销售,并希望能够将其产品流通至全国各地,而邮政公司具有广泛的物流网络和邮政业务优势,为了满足双方的需求,双方就有关邮政卷烟代办服务达成以下协议:协议内容
1. 代办事项
1.1 烟草公司授权邮政公司代理销售其产品,并委托其代理其产品的收货、储存及送达工作。
1.2 邮政公司应按照烟草公司的要求,处理代理销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接收烟草产品的运输;
•按照要求储存烟草产品;
•代理烟草产品的销售;
•安排货物运输;
•发放销售收据和销售票据。
2. 服务期限
2.1 协议期限为三年,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计算。
2.2 如双方协商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可续签。
3. 费用支付
3.1 烟草公司应向邮政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及配送费用。
3.2 服务费用应在前一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支付,逾期未支付的,须支付逾期利息。
4. 信息保密
4.1 双方应对涉及本协议的商业秘密和信息保密,不得将其披露给除签署本协议的双方之外的任何人或机构。
4.2 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双方应将已获悉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归还给原权利人或依原权利人的要求进行销毁。
5. 其他条款
本协议如需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6. 法律地位
6.1 本协议是烟草公司与邮政公司之间的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让、抵押。
6.2 本协议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问题,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本协议均视为继续有效。
协议签署
甲方签署: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签署: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