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西屋电气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检验等劳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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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西屋电气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检验等劳务
适用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
【标 签】劳务适用税目税率,提供技术服务检验等,美国西屋电气公司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7﹞329号
【发文日期】1997-05-29
【实施时间】1997-05-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检验等劳务适用税目税率的请示》(苏地税
函[1997]37号)收悉。
文中请示美国西屋电气公司在我国境内向我国有关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及检验等劳务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美国西屋电气公司在向我国企业销售机器设备时提供的技术服务和检验劳务按营业税的“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提供的各种技术培训劳务按营业税的“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如果美国西屋电气公司不能准确提供技术服务检验和培训劳务的,应一律按“服务业”税目5%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他有关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