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文物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文物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19
•【字号】吕政办发[2010]151号
•【施行日期】2010.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文物旅游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吕梁市文物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吕梁市文物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设立吕梁市文物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物旅游局,挂吕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的牌子,以下简称市外事侨务办),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文物旅游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盼职责
1、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2、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市文物旅游局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组织制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以下简称文博)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3、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4、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
5、管理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有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批事项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
6、指导全市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审批事务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7、管理指导全市文博外事工作;依法管理文物流通;负责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与鉴定工作。
8、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博科技保护和信息化工作。
9、编制全市文博事业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管理文物保护事业专项补助经费。
10、负责全市文博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文博系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11、指导文博社团工作。
12、组织实施旅游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13、拟定全市旅游发展战略,编制发展旅游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基层旅游工作。
14、制定国内旅游和出入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形象整体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推动国际间旅游交流与合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
15、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16、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7、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管理。
18、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
19、落实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加强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市内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
20、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
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21、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外事侨务办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有关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全市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督促检查全市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2、拟定全市外事工作规划;协调全市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全市重大涉外事务。
3、围绕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积极参与全市对外招商引资和经贸活动。
4、审核、会签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协调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的外事和涉外活动计划。
5、统筹办理市级对外联系交往和以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名义举办的外事活动和其他活动中的涉外事务,办理市级领导出访的组织实施、参加外事活动的安排和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签约等有关事宜。
6、负责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境)工作和对外邀请工作,审批或转呈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公派出国(境)任务,发放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统一审核办理公派出国(境)签证手续,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培训。
了解和检查全市所属公派出国(境)组织和人员在国(境)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全市公派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
7、负责管理全市外事接待、礼宾工作。
负责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以及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等;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事接待工作。
8、承担对外友好城市有关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与对外友好城市的交往活动;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活动。
9、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开放区域的各项工作和外宾参观点的开辟建设工作。
10、负责外国新闻团组和新闻从业人员来我市采访的审批、接待和安排,审核外国记者要求会见和采访市领导的申请。
11、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我市境内的外籍人员,提供必要服务。
协调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籍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2、负责全市侨务工作,监督实施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
拟定侨务工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开展对海外侨胞及社团的宣传联络和团结友好工作。
13、拟定全市港澳事务的相关政策;负责与香港、澳门地区的工作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14、负责对全市从事外事工作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外事纪律的培训教育,总结交流外事工作经验。
15、配合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全市各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资料和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全市重要涉外报道文稿。
16、认真贯彻执行外事纪律;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外案件和违反外事纪律案件进行查处。
17、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的外事、侨务、港澳等工作。
18、负责归侨、侨眷和“三侨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身份确认工作。
19、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物旅游局(市外事侨务办)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系统内国有资产、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文博事业统计工作。
组织拟定年度文博事业经费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监管;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报、拨付、监管及绩效考评,管理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库。
承办外事系统的财务审计、检查、监督和外事经费管理工作。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市系统、行业内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基层组织建设和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承担旅游人才援藏工作。
负责全市文物保护新闻发布;负责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业的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全市旅游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承担旅游业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负责旅游年鉴及史志编纂工作;负责全市外事侨务方针政策传达和经验交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地方外事接待、出国(境)费用标准的规定;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旅游管理科
拟定全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导游证》、《临时导游证》和出境旅游《领队证》的颁发管理;负责假日旅游工作;承担旅游标准的有关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有关工作。
承担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工作。
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旅游行业的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大型促进活动;负责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交流。
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
(三)安全督察科
拟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监督指导全市文物行政执法、文博安全督察工作;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案件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组织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技防工程的方案审核、项目申报和工程验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文博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
负责国家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指导全市文物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和文物保护新闻发布;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防范体系和预警体系,组织拟定全市旅游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文物管理科
拟定全市文博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研究拟定有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和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提出年度文物保护计划;监督管理世界文化遗产,承办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推荐、申报工作;承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和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核、推荐、申报及其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的审定工作;组织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方案的审核、审批和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指导全市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协调组织对古建筑维修和重大考古成果的评估鉴定;组织全市文物保护工程方案设计、施工、监督、验收;负责监理单位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质及文物勘探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认定和考核工作;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建设工作;承办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拍摄事宜的审核、审批工作。
编制全市博物馆发展规划,提出年度项目计划;指导全市博物馆业务工作;审核重点博物馆陈列设计方案;负责全市博物馆收藏文物的分级鉴定、科学保管工作;审批、申报馆际间藏品交换、调拨和借展工作;管理指导全市文博外事工作,审核涉外及对港澳台的学术交流和合作项目,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编制全市文物科技保护规划,负责组织科技保摭课题的审核、申报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和推广工作;承办全市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修复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市场监管工作,指导珍贵文物的抢救和征集;承办全市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申报、审批事项;负责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和文物鉴定工作。
(五)侨务工作科
拟定侨务工作政策,贯彻落实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境内的合法权益;加强与海外侨胞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引进智力、人才、资金、技术工作;做好侨务对台、华文教育、侨务外宣等工作;负责归侨、侨眷和“三侨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身份确认工作。
(六)外事科
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接待国宾、党宾及其他重要外宾;负责重大外事侨务活动的礼宾接待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市级领导的外事礼宾和出访联络工作;负责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国际多边活动的礼宾工作;负责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我市访问的接待和联络工作;协调组织市内重大外事活动;拟定全市外事接待礼宾、礼仪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做好外事、侨务礼宾安排工作。
承担局机关外事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外事系统公派短期出国(境)的政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全市因公出国(境)团组;负责制作、颁发、收缴和管理全市因公护照及赴港、澳通行证件;负责为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起草报告、联络、申报工作;拟定全市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负责管理申办护照业务及外事纪律培训工作;负责选派我市干部和工勤人员借调到驻外使领馆工作;承办全市外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全市外语翻译职称评审管理工作。
负责为全市公派出国团组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外国签证;检查指导全市签证工作;协助办理副市级以上领导出访的有关协调工作;承担市外事侨务办在京的外事接待、联络工作;负责与外国驻华机构的联系、联络工作;兼办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的外事工作。
指导、协调全市涉外管理工作;协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境内的管理工作;负责涉外领事业务和办理外国人来我市签证审批手续;建立我市处理涉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涉外突发事件;负责市内各单位申办国际会议的申报审批工作。
负责管理全市友好城市工作;掌握和促进全市与友好城市及合作伙伴间的合作交流;负责与国外市、县缔结友好关系的报批等相关事宜;协助各县(市、区)开辟友好城市交流渠道;促进其他形式的双边合作交流,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工
作;负责全市港澳事务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联系;促进与港澳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交流;承办省外事侨务办交办的事项。
负责外国新闻机构和记者来我市采访的审批、接待和组织安排;负责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负责对外开放县(市、区)的申报工作;汇总报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资料信息;组织外事侨务新闻报迫。
四、人员编制
市文物旅游局(市外事侨务办)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工勤人员编制为4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8正(含纪检副组长或监察室主任科级职数1名,专职妇委主任、副主任或妇工组长、副组长科级职数1名)1副。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吕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吕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