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资产管理存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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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存货管理,确保存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的存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存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账实相符、定期盘点;
(三)合理采购、节约使用;
(四)权责分明、责任到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存货管理的总体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存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台账,定期汇总、分析存货数据;
(三)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的存货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存货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条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存货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如下:
(一)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定专人负责存货管理工作,明确责任;
(三)按照规定程序采购、领用、报废存货;
(四)定期盘点存货,确保账实相符;
(五)妥善保管存货,防止丢失、损坏。

第三章存货管理范围
第六条学校存货管理范围包括:
(一)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
(二)教学、科研设备;
(三)图书、期刊、报纸等资料;
(四)其他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部门所需的物资。

第七条学校存货按以下分类管理:
(一)固定资产;
(二)低值易耗品;
(三)库存物资。

第四章存货采购
第八条学校存货采购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需提前制定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九条采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物资名称、规格、型号;
(二)采购数量;
(三)采购预算;
(四)采购时间。

第十条学校存货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三)采购渠道合法。

第五章存货领用
第十一条学校存货领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领用部门应提前制定领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领用。

第十三条领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用物资名称、规格、型号;
(二)领用数量;
(三)领用用途。

第十四条领用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领用手续,并妥善保管领用物资。

第六章存货盘点
第十五条学校存货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盘点周期为每月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加盘点次数。

第十七条盘点过程中,发现存货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盘点结束后,应填写盘点报告,报送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七章存货报废
第十九条学校存货报废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存货报废条件:
(一)已达到使用年限;
(二)损坏、丢失、变质;
(三)技术落后、无法修复;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存货报废程序:
(一)提出报废申请;
(二)经批准后,进行资产评估;
(三)办理报废手续;
(四)处置报废资产。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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