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周某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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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1、周某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7
【案件字号】(2020)闽07民终3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建英刘新勇苏琦
【审理法官】黄建英刘新勇苏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某1;周某2;周生财;谢伶俤;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崇阳社区卫生服务站【当事人】周某1周某2周生财谢伶俤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崇阳社区卫生服务站【当事人-个人】周某1周某2周生财谢伶俤
【当事人-公司】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崇阳社区卫生服务站
【代理律师/律所】黄权福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权福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权福
【代理律所】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生财;谢伶俤;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崇阳社区卫生服务站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反诉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3民初8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1、周某2、曹万美、周生财、谢伶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9元、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崇阳社区卫生服务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3 18:46:45
周某1、周某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民终30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周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周某2。

上述二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暨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曹万美。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周生财。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谢伶俤。

上述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世咕(系原告近亲属)。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崇阳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址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嘉禾北路某某店面。

法定代表人:某某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崇阳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住南平市,住南平市建阳区v>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福,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某1、周某2、曹万美、周生财、谢伶俤(以下简称曹万美一方)因与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崇阳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崇阳社区卫生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3民初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3民初8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1、周某2、曹万美、周生财、谢伶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9元、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崇阳社区卫生服务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黄建英
审判员刘新勇
审判员苏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美丽附法律依据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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