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研究生保密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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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
位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保密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在攻读博士
学位期间,以及研究生毕业后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保密
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位秘密。
第二章保密内容
第四条本协议涉及的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秘密: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单位秘密:指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形成的,涉及单位利益和声誉,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保密义务
第五条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提高保密意识。
(二)对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位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三)对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严格按照保密要求执行,确保项目成果的保密性。
(四)在论文撰写、成果发表等方面,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位秘密。
第六条研究生毕业后的保密义务:
(一)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位秘密。
(二)在离开原单位前,按照单位要求,对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位秘密进行清理,不得擅自带走或泄露。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七条研究生违反本协议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位秘密的,按照以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追究民事责任。
(三)对泄露单位秘密的行为,依照单位内部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及毕业后三年。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本协议由我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研究生):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