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西煤矿平安监察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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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公开实
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号:赣煤安发[2004]3号
发布日期:2004-6-28
执行日期:2004-6-28
生效日期:1900-1-1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保证工作高效有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字[2002]27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监督,形成有效
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局机关勤政廉政建设,保证工作高效有序,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局机关在依法履行监察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向煤矿及其人员、社会公众和机关内部公开涉及监察对象和职工切身利益的政务信息(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局办公室归口协调,机关各处室(含后勤服务中心、信息调度中心,以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和配合,局监察室和机关纪委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广大职工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实效和便民的原则。
连续性的政务活动,应当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其他政务活动应当及时公开。
政务公开及其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目标:
(一)办事程序规范简化,工作效率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成效显著;
(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职工民主意识增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五)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工作公开透明。
第六条政务公开主要内容包括决策公开、执法公开、人事公开、廉政公开、财务公开等方面。
第七条应当向煤矿及其人员、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以及联系方式;
(二)涉及煤矿及其人员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
(三)煤矿安全控制指标,以及煤矿安全科技规划等;
(四)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
(五)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承办部门、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
(六)煤矿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信息及处理结果;
(七)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
(八)煤矿及其人员、社会公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应当向机关职工公开的内容:
(一)省局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二)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内容及落实情况;
(三)行政事业编制、人事任免(聘任、解聘)、人员选拔录用、工人技术等级评定申报等情况;
(四)民主评议干部、评先表彰、年度考核奖惩情况;
(五)干部廉洁自律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办情况;
(六)机关职工调资增资、福利发放情况;
(七)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验收、预决算,以及主要固定资产核查与处置情况;
(八)机关职工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方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
(二)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后,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报分管负责人审批,重大事项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经局务会讨论决定;
(四)组织具体实施;
(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己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并进行研究处理;
(六)对己公开信息及意见处理情况存档。
煤矿及其人员、社会公众和机关职工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或未如实公开,可以向局监察室或信息拥有处室提出信息公开或尽快公开或如实公开的建议,信息拥有处室应当认真研究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已经对外行文或对机关内部行文的内容,不再履行公开审批程序,直接对外或对内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处室审核批准。
第十条向煤矿及其人员、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制发文件、宣传材料,刊录《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动态》;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
(六)印发“政务公开指南”,在局机关醒目位置开辟“办事指南”;
(七)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
(八)其他便于煤矿及其人员、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处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向机关职工公开信息,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制定下发文件;
(二)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三)在机关内部醒目位置开辟“机关政务公开栏”;
(四)利用局域网;
(五)其他便于机关职工有效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把政务公开工作与加强机关内部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制度,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一)岗位责任制。
明确责任,岗位到人,各岗位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本岗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各岗位的第一责任人。
(二)首问负责制。
第一被问及人是首问责任人,负有告知、指引的责任。
在其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告知并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并主动帮助联系有关责任人员。
(三)限时办结制。
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作出行政行为,无法定时限的,应当明确办结时间和答复时间。
(四)一次性告知制。
将办事依据、条件、途径、时限等一次性书面告知。
(五)服务承诺制。
承诺严格遵守以上各项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机制,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时效性和规范性。
局监察室和机关纪委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政务公开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局监察室和机关纪委组织处理煤矿及其人员、社会公众和机关职工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向有关处室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局监察室和机关纪委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行为。
第十五条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镇规划编制与审批办
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西省建设厅
文号:赣建村字[2000]14号
发布日期:2000-10-30
执行日期:2000-10-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镇区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四章镇区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五章规划的审批
第六章附则
各市、县(区)建设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决定》,抓好全省重点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
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重点镇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江西省重点镇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设厅
二○○○年十月三十日
江西省重点镇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重点镇规划编制与审批规范化、制度化,提高重点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镇,是指镇区人口和经济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并经省认定的重点建制镇(不含县城关镇)。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镇的规划编制与审批,除县城规划仍按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执行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镇规划编制分总体规划(含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两个阶段可同时进行,也可分段进行。
第四条重点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五条承担重点镇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资格。
第六条重点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按照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并参照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GB51088-93)。
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总体规划是对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布置。
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根据需要先制定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综合评价该镇发展条件;确定该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镇域以及镇区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庄的性质与规模;合理布局功能分区与配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三)确定该镇的性质以及镇域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四)确定镇域交通网络及对外交通系统,综合安排供水、排水、燃气、供电、电讯、有线电视、园林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镇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为十年至二十年。
第十一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各项:
(一)镇域地形图和镇域行政区划图(比例1/5000-1/25000);
(二)历史沿革、自然条件、资源条件、土地开发利用状况;
(三)主要产业、乡镇企业状况、区域基础设施状况、三废污染状况;
(四)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县(市、区)域规划等。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文字资料与图纸两部分。
(一)文字资料应当包括:
(1)规划文本(表达规划意图,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
(2)规划说明书(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内容、重要指标选取的依据,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
(3)基础资料汇编(规划中涉及到的相关基础资料)。
(二)图纸应当包括:
(1)镇域现状分析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
(2)村镇总体规划图(图纸比例同镇域现状分析图)。
第三章镇区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镇区建设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镇区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科学的用地布局与功能分区,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镇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形成完善的总体功能;
(三)根据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四)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风格、空间布局提出原则性要求;
(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
(八)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措施。
第十六条镇区建设规划的期限为十年至二十年,宜与总体规划一致。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十七条编制镇区建设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各项:
(一)近期绘制的镇区可供建设发展用地的地形图(图纸比例1/1000-1/5000);
(二)本镇历史资料、经济社会资料(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结构等)、人口资料、土地利用资料、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商业、金融、文教、
体卫现状和发展资料。
(三)镇区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包括各类建筑物的情况、居住水平和环境质量、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资料,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资料,”三废”排放的情况和危害情况、城镇综合环境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镇区建设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字资料与图纸两部分。
(一)文字资料应当包括:
(1)规划文本;
(2)规划说明书;
(3)基础资料汇编。
镇区建设规划应纳入镇总体规划同时报批,其文字资料可
以合并。
镇域其他村庄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可以在镇总体规划批准后逐步编制。
(二)图纸应当包括:
(1)镇区现状分析图(图纸比例1/1000-1/5000);
(2)镇区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分析图);
(3)镇区工程规划(专业规划)图(包括道路竖向、给水排水、供电、邮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抗灾等,图纸比例同现状分析图);
(4)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分析图)。
第十九条对总体规划(含建设规划)与详细规划不同时进行编制的重点镇,要求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
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到指定范围,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设施要标有控制点坐标、标高、主次道路的出入口及停车位置,并说明各项目的规
划要求;规划指标应反映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建筑间距、后退红线等要求。
第四章镇区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和镇区建设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第二十一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详细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文字资料和图纸两部分:
(一)文字资料:规划设计说明书;
(二)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图纸比
例1/500-1/2000)。
第五章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及村镇建设发展的需要,对镇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在修编总体规划之前,应对前一轮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本次总体规划编制的设想、拟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与进程安排一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四条重点镇总体规划的初步成果必须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编制最终成果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重点镇总体规划审批上报的材料应包括:
(一)重点镇人民政府呈报审批总体规划的请示三份;
(二)规划文本三套;
(三)规划说明书三套;
(四)基础资料汇编三套;
(五)规划图纸的A3图册三套(彩图);
(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六条报省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总体规划成果宜制成光盘上报,亦可以文字材料上报。
上报时,应附有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总体规划的审批文件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对重点镇的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重点镇总体规划需作重大变更而进行修编的,按本规定第
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重点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后,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