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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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国家战略。

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法律合用范围
本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

第三条维护公平竞争
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受到保护,但不得影响公平竞争、不得滥用权利垄断市场。

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处理是合用的。

第四条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有关知识产权的多边、双边协议,本法应当依照各自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专利
第一节专利申请
第五条专利申请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第六条申请时间
一个申请只能包括一个发明或者一个实用新型或者一个外观设计。

第七条申请语言
申请商标、地理标志注册的文件、书证和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第八条申请费用
申请专利需要支付申请费、授权费等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节专利权的获取和保护
第九条专利权的范围
专利权人对其所取得的专利享有排他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实施该专利权项下的全部或者部份专利权。

第十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分别为:发明专利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十年,外观设计专利十四年。

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本法规定,可以申请宣告其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人也可以自行抛却其专利权。

第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责任和救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该专利权项下的全部或者部份专利权,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
第十三条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对于需要通过交易实现权利使用、享受的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对于合作作品,以作品中最后一位死者的死亡时间为计算起点。

第十五条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全部或者部份著作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著作权转让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十六条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作品,以及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著作权人对其所拥有的著作享有著作权的排他性和完整性。

第二节侵权责任和救济
第十七条侵权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媒介上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传播其作品。

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救济措施
著作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著作权。

人民法院可以在认定侵权事实成立的情况下,责令侵权人住手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可以认定其违法所得,并予以追缴。

第四章商标
第一节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第十九条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图形、文字、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具有识别能力和在商品或者服务上具有辨认能力的标志。

第二十条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以中文为正式文件,采用国际通行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第二十一条商标的评审和审批
商标注册审查应当以保护公众利益为原则,严格依照本法规定进行。

国家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商标的有效期限
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注册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的,可以申请延期注册,每次延长十年。

第二十三条商标使用的制约
企业和个人不得滥用他人商标或者虚假注册商标,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商标专用权的转让
商标专用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转让。

第二节侵犯商标专用权和救济
第二十五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方式
下列行为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
(一)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使用与他人注册的同一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三)将不具有代表性的字、号、图形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导致公众可能将其误认为是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侵权责任和救济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向商标专用权人赔偿损失。

商标专用权人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住手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支付优先权利人合理支出的追溯利益等。

总结: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知识产权:指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明专利: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的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对其结构、构造等方面有所改进的最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以美学为目的,给商品或者工业产品外观形状提供保护的专利。

著作权:指自然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图形、文字、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具有识别能力和在商品或者服务上具有辨认能力的标志。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排他性: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占特权。

完整性:指著作权人对其所拥有的著作享有著作权的完整性,即包括发布权、署名权、修改权等权利。

版权局:指国家版权局,是负责著作权登记、备案等管理事务的部门。

优先权利人:指商标专用权的优先权申请人。

注册日:商标权人依法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国家商标局审核允许后,批准其注册的日期。

分类方法:是指对商标进行分类,依照商标的相关属性、物品包装和类别等因素对商标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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