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限制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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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限制“公权”的设想]
“洛克限制‘公权’的设想”这一目,主要介绍了洛克的生平及其政治思想,其中包括主权在民说、社会契约说以及倾向政体上的议会君主制。

他认为,为了保障来源于人民的权力不受侵犯,就必须限制“公权”,也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这就是他的“分权学说”的核心内容。

实际上,洛克的限制“公权”的设想,正是为了突出人民的主权。

本目重点掌握他政治思想中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以及“分权学说”。

洛克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中主张:第一,政府(国家)、政治权力起源于“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第二,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三,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和立宪君主制的政权。

洛克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三大“自然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否则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但是,单有自然法是不够的,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缺少成文法、公正的裁判者和权力的支持,因而人们愿意联合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

在洛克看来,政府成为契约的一方,它要受契约的限制;如果政府不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利益,人民就有权反对它;人民在订立契约时并没有放弃全部自然权利,而只是有条件地让与了部分权利,即把在自然法许可范围内自由行动与惩罚这两种权力交给他们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

洛克的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学说是为反对君主专制而提出的,它反映了资产阶级要求发展工商业,建立一个既能维护自由、平等和财产安全的社会制度,又能体现人民自由、民主权利的社会环境的思想,表现了主权在民的理论倾向。

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时提出了著名的分权学说。

洛克分权思想的特点是议会主权论,或阶级分权论。

他认为,国家的议会君主制是国家政权的最好形式,因为它“依照多数人的意志”行事。

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管理对外事务权(即联邦权)等三种权力分开:由公众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执掌立法权,负责制定和公布法律。

立法权是国家神圣不可侵犯和不可更改的最高权力。

行政权是一种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法律的权力。

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权、联合与联盟权以及国家与国外的一切人土和社会进行交往的权力。

由于行政权和对外权总是连在一起的,都要由国家来行使,因此这两种权力可以交给国王来执行。

上述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掌握立法权的议会是支配其他权力的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权和对外权均从属于立法权。

为了保证相互制约,洛克强调,议会不得掌握行政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只为人民谋福利;最高权力也不得随意剥夺私有财产,不得随意征税;立法者不得把立法权转让给其他人。

政府的权力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办事;如果政府滥用权力,用强力侵犯或违背法律规定的人民权利,政府就应解体;人民不但有权不服从它的统治,而且有权用暴力把它推翻,建立新政府。

洛克的人民主权论在反封建的斗争中起了积极作用。

伏尔泰是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领袖。

他认为,最公正的社会秩序是以自由和所有制为基础的,除此以外还需要有第三个原则,这就是平等。

伏尔泰关于人天生平等的思想在当时有着重大的启蒙意义。

他有一句名言:难道农民的儿子生来脖子上戴着轭,而贵族的儿子生来在腿上就带着马刺吗?他承认“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显然都是平等的”,人在运用自己的本能和理智时也是平等的。

他还指出:“使一个人从属于另一个人的,是与我们人类分不开的贫困。

”然而他没有在社会和政治上进一步贯彻平等原则,认为屈从和奴役是不可避免的,“在我们这个不幸的星球上,生活在社会里面的人们不可能不分成两个阶级,一个是支配人的富人阶级,另—个是服侍人的穷人阶级”,因此“平等既是一件最自然不过的事,同时也是最荒诞不经的事”。

正是出于这种固有的意识,他把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轻蔑地称为要使穷人掠夺富人的“穷光蛋的哲学”。

伏尔泰的平等思想只停留在承认人的天生平等,以及废除等级特权,使普通人不受蔑视的程度,但却承认私有财产的不平等。

伏尔泰还主张人的自由,他认为自由是除了法律以外,不依赖任何别的东西,即不受任何束缚。

他看到了自由的产生与近代商业的关系:商业已使英国的公民富裕起来,而且还帮助他们获得了自由,这种自由又转过来扩展了商业。

从人的自由出发,他捍卫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认为有了这两种自由,其他一切自由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他提倡信仰自由,呼吁人类不要因宗教偏见而自相残杀。

然而,他对政治自由的解释,却排斥了民主的含义。

伏尔泰描绘的理性时代并没有容纳广大穷苦人民的幸福在内。

在政体上,伏尔泰反对君主专制制度,却又倾向于“开明专制”。

在旅居英国期间,英国式的“开明的政府”给了他深刻的印象。

他注意到英国政体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特色,对上院、下院、君权之间形成的混合与制约的关系十分赞赏,认为英国是世界上达到节制君主权力目的的惟一的国家。

他的政体思想的核心,是希望出现一个开明的君主。

4.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参考过古代罗马共和国的经验。

他受古希腊历史学家波里比阿的影响,认为罗马国家强盛的原因之一,就是在共和国里避免了权力的滥用,法律把有限的国家权力分别分配给人民、元老院和高级官吏,使他们相互之间起支持、制止、限制的作用。

当他考察、研究了当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后,认为英国政府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

这显然是古代制度里没有的内容,所以他着重依据英国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分权理论。

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以英格兰为例指出,政权属于人民,是民主政体;政权属于少数人,是贵族政体;一个人按照法律并且依靠贵族来统治国家,是君主政体。

他相信这三种政体都是合理的政体。

但是在这三种政体之外,还有一种政体,那就是暴君政体。

在这种暴君制度下,君主把自己看成一切,他不要任何法律,他个人的意志就是法律。

因此,他只能靠恐惧来统治整个社会。

孟德斯鸠认为,这是一种暴政,是违反人性的。

那么如何防止或避免暴政呢?他认为,只有把国家权力重新划分,即实行三权分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避免暴君的出现。

他提出,把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开,并保证它们相互制约;即使三权中任何两种权力集中在一个机构中,都将造成破坏法律的严重后果。

他主张把立法权交给人民代表机关,国王作为行政机关的首脑,而司法权则应交给法庭。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原则是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批判,也是资产阶级对能够体现自由、民主原则的新政治体制的理论探索。

这一主张成为后来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理论依据。

同君主专制制度相比,其优越性是不言而喻的。

5.以狄德罗为代表的百科全书派是继伏尔泰之后法国启蒙运动的又一支生力军。

在政治观点上,他们主要继承了洛克的自由思想,从理论上丰富、推进了伏尔泰、孟德斯鸠的学说。

他们代表了中等资产阶级的利益,其学说成为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导。

百科全书派倡导人的各项自由权利。

在财产上,他们认为自然法授予每个人一种叫所有权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独自利用他凭自己的才干、劳动和技艺所创造出来的物品的可能性。

狄德罗指出,在遵守理性原则的国家中,个人财产会受到法律保护;人们组成社会的出发点之一,就是要保证他们能够占有自己所获得的利益,能够享受合法所得的财富;为此每个人都愿意牺牲其财产的一部分,以维护整个社会。

在政治自由方面,他们提出,在所有以自由为基础的国家里,维护言论、出版自由对国家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它应该成为世界性的普遍权利;所有政府都应该实施这一自由,绝不允许建立言论检查制度。

另外,针对封建等级制下的极端不平等,百科全书派提出人们天生平等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

狄德罗认为,天然的或道德上的平等是人类的天然素质,这种平等是自由的根源和基础;在政治统治中,那些高踞于他人之上的人,也应该把低于他们的人当做与自己天然平等的人来对待,同时任何普遍的权利都应获得普遍的享受,或被轮流占有。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他们主张社会契约论,认为自然法就是人们共同的理性和正义心,是人定法的基础;社会的进步,私有制的产生,对幸福和秩序的向往,使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论脱离开野蛮的自然状态,有了国家和法律。

在一个公共利益占主导地位的国家里,每个人已经变成法律的朋友,而不是它的奴隶。

他们都主张财产、人身安全和自由是人天赋的、不可转让的权利,人们把部分权利交给国家,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以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权利和利益。

在国家形式上,百科全书派的基本政治主张直接借用了洛克的观点,反对君主专制制度,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

他们一般都主张君主的权力应受到法律的限制,认为凡是实行法制的地方,人民都是自由的;凡是在有人统治法律的地方,人民便是奴隶。

因此,由代议机关牵制的君主立宪制或者共和政体,是理想的政体。

百科全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霍尔巴霍认为,议会、国会和代表会议之所以产生,就是责成君主就与人民利害有关的一切问题承担了解人民意见并同人民达成一致的义务;一个完全没有选派代表权利的民族就像一个不会说话的人,永远都不会有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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