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冬季城镇退伍军人和复员士官等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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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冬季城镇退伍军人和复员士官等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06
•【字号】兴市府[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冬季城镇退伍军人和复
员士官等安置工作的通知
(兴市府[201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9年冬季城镇退伍军人、进西藏退伍军人、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0〕32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和兴宁市政府《关于兴宁市进藏新兵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兴市府〔2007〕7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2009年冬季城镇退伍军人、进西藏退伍军人、城镇复员的一、二、三级以上士官和转业士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办法,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安置补助金标准为:
(一)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每人18320元;
(二)进西藏退伍军人每人20000元;
(三)转业士官安置补助金基数每人27480元;
(四)转业士官及城镇一、二、三、四期复员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每人每年增发1527元补助金;
(五)城镇退伍军人、进藏退伍军人和转业复员士官在待分配的5个月期间,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最低生活补助。

二、城镇退伍军人、进藏退伍军人、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应向市退伍办(设在市民政局)提出实行自谋职业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与市退伍办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由市民政局按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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