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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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情况说明
第一篇:公积金情况说明
天津住房公积金答客问
一、公积金贷款情况
1.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答:1)公积金连续缴存满一年;2)个人无公积金贷款债务;3)购买住宅类商品房;4)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
2.公积金贷款的年限?
答:1)商品房30年;二手房20年;2)原则女性55岁、男性60岁(特殊约定的不超过65岁);退休前5年不予贷款;
3.公积金贷款额度?
答:取决于还款能力、房价的比例、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限额四个条件中最小值;
1)还款能力—【(月工资+单位缴存公积金金额)*还款能力系数40%-现有还款金额】*贷款期限(月);
2)房价的比例—依据贷款额;
3)账户余额—首套住房,按照余额的15倍;二套住房按照余额的10倍,;不足2万按照2万计算;
4)贷款限额—单个人按照40万上限,夫妻双方上限60万;个人有补充公积金的上限50万,夫妻双方上限70万;
二、公积金提取情况
1.购房提取公积金
答: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公产房全款及商业贷款客户均可提取公积金;提取购房合同或签订协议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可超过购房总价(贷款的不可超过首付款),办理组合和公积金贷款客户不可提取,但可做大额还款;
2.租房、低保、特困、大病提取公积金
答:1)租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2)低保—低保证;
3)特困户—特困居救助卡;4)大病—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
3.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退休—退休证;2)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证;3)账户封存两年;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
5)非本市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证明;6)调到外地工作,公积金转移—异地缴存证明;
7)到国外定居—户口注销证明;8)死亡—死亡证明;
9)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篇:公积金贷款说明
办理时限偿还购房贷款期间
办结时限当日
(1)《苏州工业园区还贷委托提取资格申请表》H2一份;(2)社会保障·市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银行盖章的最新的贷款月还款计划及余额清单原件一份(一个月内有效);(5)银行盖章的《苏州工业园区住房贷款情况表》H4原件一份(一个月内有效);(6)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契约、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及复印件各一份;(7)甲类参保人员申请动用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且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所需材料如有多个共同买受人,需提供所有买受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以及与任一买受人的关系证明:①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8)借款人配偶申请还贷委托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借款人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申请还贷委托提取的需提供:
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再次购房动用的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如将前次动用房屋已出售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一份。

2011年7月1日起,员工申请办理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时,均采用还贷委托提取(报销制),并应与中心、贷款银行签订《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协议》。

“园区公积金专柜”办理2011年7月1日后购买
注意事项苏州大市范围内一手房(含定销房)或二手房且首次动用园区公积金的还贷委托提取;其他还贷委托提取(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至中心办理。

详见通知《关于部分住房保障业务调整至银行“园区公积金专柜”办理的通知》。

“园区公积金专柜”办理的业务中心不再受理。

办事地点见注意事项
第三篇:公积金变更情况说明
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情况说明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员工**(身份证号:***),因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填报信息错误,特向贵中心申请变更该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情况如下:缴存基数:由原有**元减少到**元,减少**元。

调整后,公积金缴存额公司/个人各**元(合计**元)。

望贵局给予支持办理,特此说明!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四篇:公积金提取说明
(一)申请人到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奎屯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
(二)申请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
预留银行印鉴;
(三)申请人凭提取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到管理中心及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申请人本人留存的封存手续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管理中心及分中心、管理部办理;
(五)经审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凭身份证和管理中心及分中心、管理部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
2010-09-14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提取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呼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或出境定居的;
4、非本县市户口(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职工因辞职、下岗、辞退、开除或单位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封存期满3年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45周岁仍未重新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余额。

1、购、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部分;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四条自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条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和不拥有购建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六条销户提取
(一)可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含共同还款人)退休时贷款尚未还清的,只能在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相符时,办理提取用以归还贷款的;
第七条部分提取
(一)只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结转余额;
(二)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1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与已付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之和不得超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额;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经核实可按批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上年结转余额用于一次性偿剩余贷款本息。

第八条提取程序
(一)申请人到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及下设的奎屯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
(二)申请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三)申请人凭提取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申请人本人留存的封存手续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
(五)经审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凭身份证和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提取公积金所需的基本资料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夫妻一方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职工委托单位财务人员办理提取的,须提供职工本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单位证明;
(四)职工委托除其配偶及单位财务人员以外的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须提供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条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需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
(二)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医院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和丧
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三)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四)职工遇其他突发事件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公安、民政、医疗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本人所在单位的证明;
(五)职工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部门调动手续;
(六)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永久居民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七)职工非本县市户口(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县市户口身份证明;
(八)职工因辞职、下岗、辞退、开除或单位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封存期满3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45周岁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个人申请报告,医院、公安和法院出具的证明,合法继承关系难以确定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第十一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证明: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契税发票以及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剩余部分打入开发商帐户.(二)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审批表、首付款收据;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契约和契税发票,在房屋所有权证取得1年之内的;
(四)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危房等级鉴定报告(大修)、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
(六)集资建房的,提供计委的批复文件、集资建房协议、集资
分配名单、交款收据和契税发票、开工报告。

第十二条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除提供贷款银行借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偿还贷款余额本息证明外,根据提取情况的不同,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一)商品房购房合同;
(二)房改审批表;
(三)二手房买卖契约、契税发票;
(四)集资建房的计委批复、集资协议、集资名单。

第十三条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承办银行提供的偿还贷款的余额单。

贷款1个月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职工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根据各县市房改部门的规定执行),提供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纳税凭证。

第十五条办理时限
(一)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职工符合支取规定条件的,且手续齐全,当天办结。

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外,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冒领、骗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提取公积金所需的基本资料
2011-04-12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夫妻一方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职工委托单位财务人员办理提取的,须提供职工本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单位证明;
(四)职工委托除其配偶及单位财务人员以外的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须提供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需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
(二)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医院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三)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四)职工遇其他突发事件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公安、民政、医疗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本人所在单位的证明;
(五)职工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部门调动手续;
(六)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永久居民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七)职工非本县市户口(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县市户口身份证明;
(八)职工因辞职、下岗、辞退、开除或单位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封存期满3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45周岁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个人申请报告,医院、公安和法院出具的证明,合法继承关系难以确定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证明: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契税发票以及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剩余部分打入开发商帐户.(二)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审批表、首付款收据;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契约和契税发票,在房屋所有权证取得1年之内的;
(四)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危房等级鉴定报告(大修)、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
(六)集资建房的,提供计委的批复文件、集资建房协议、集资分配名单、交款收据和契税发票、开工报告。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呼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或出境定居的;
4、非本县市户口(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职工因辞职、下岗、辞退、开除或单位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封存期满3年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45周岁仍未重新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余额
1、购、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部分;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
严重困难的。

一、购商品房应提供下列前期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户口本;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公积金余额证明;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
(五)首付款证明(收据或进帐单);
(六)竣工房屋提供所购房产证;
(七)未竣工房屋需提供抵押物房产证、评估报告;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二份。

二、购二手房应提供以下前期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户口本;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公积金余额证明;
(四)购房合同或协议;
(五)首付款证明(收条);
(六)所购房房产证及评估报告;
(七)已完成交易的需提供契税发票、房屋买卖契约、房屋转让审批表、借条(公证);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二份。

三、购集资房应提供下列前期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户口本;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公积金余额证明;
(四)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载明集资房屋总价);
(五)首付款证明(收据或进帐单);
(六)计委立项批复、分房名单、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进度表;
(七)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未竣工的需提供抵押物房产证、评估报告;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二份。

四、自建房应提供下列前期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户口本;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公积金余额证明;
(四)建房合同、(载明建房总价);
(五)首付款证明(收条);
(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物房产证、评估报告;
(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二份。

五、贷住房公积金归还购(建)房借款,按购(建)房贷款要求提供资料,同时提供借条公证置换购(建)房银行贷款时按购(建)房要求提供资料同时提供其他抵押物房产证、或借条公证、银行贷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

贷款操作规程:
一、贷前面谈
借款人带购、建房手续与信贷员面谈。

面谈主要内容:
1、申请人单位公积金汇缴情况
2、申请人购、建房情况
3、申请人家庭情况
4、抵押物情况
5、贷款需提供要件
6、办理公积金贷款程序
7、公积金利率、还款方式
8、《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的填写
二、贷款申请
申请要点: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填写完整、提供资料完备
2、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落实抵押物的真实性
三、贷款录入
信贷员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内容将贷款人信息按贷款申请登记、贷款质押管理、贷款抵押管理、贷款资信评估顺序录入,并作出初审意见。

四、贷款审核
审核人根据信贷员作出的初审意见,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审核意见。

五、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要点:
1、借款金款和期限与审核人意见相符
2、借款利率填写正确
3、合同签订日期必须填写
4、还款方式及金额
5、抵押方式的填写
6、借款人签字
六、办理担保手续
签订合同后相关人办理担保手续
1、采用抵押担保的,应在贷款发放前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证明;
2、采用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担保的,应办妥抵押预登记手续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提供担保;
3、对采取存单质押担保的,应在贷款发放前对质押权利凭证进行
查询和认证,办妥冻结止付手续;
4、对采取保证担保的,应由保证人和借款人签订合同,保证人已确认担保关系。

七、办理公证手续
办理抵押手续后相关人应去公证部门做笔录,对合同进行强制性公证。

八、贷款审批
1、借款人在办理妥抵押、公证手续后,将全部资料上交信贷员
2、信贷员审核资料、他项权证、报保单等要件并将信息补录微机
3、信贷员将资料整理完整上报审批人
4、审批人核实资料作出审批意见
九、贷款发放
1、信贷员打印发放通知单
2、信贷员与借款人签订借据
3、信贷员与受托银行传递贷款资料
4、承办银行发放贷款
5、借款人到银行领取进帐单
十、贷款档案移交
1、信贷员整理贷款档案完毕后,移交稽查
2、档案完整的由稽查移交档案室,需整改的档案退回信贷员补充,信贷员整改后移交稽查,贷款资料完整稽查移交档案室
十一、贷款回收
1、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款回收。

2、公积金贷款可采取一次性还清或部分还款,提前部分还款后贷款年限不变,月还款减少。

提前还款需填写申请表,
3、借款人结清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出具结清证明办理,办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撤消登记等后期手续。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情况说明
住房公积金情况说明
关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说明按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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