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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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培训学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培训学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培训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包括培训学校的所有活动,确保档案的全面性;
(三)系统化原则:档案分类科学,便于查找和利用;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
(一)培训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二)教师备课教案、学生作业、试卷等教学材料;
(三)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等个人档案;
(四)培训学校财务、资产、设备等管理档案;
(五)培训学校党建工作、工会活动、社团活动等综合档案。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
(一)按照档案类型、时间顺序进行分类;
(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制目录;
(三)对档案进行归档、立卷、装订;
(四)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
(一)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业档案柜;
(二)档案存放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
(三)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四)档案责任人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规定:
(一)档案查阅者需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档案管理员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二)查阅档案时,应保持档案整洁,不得擅自涂改、损毁档案;
(三)档案利用者需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档案泄露给无关人员;
(四)档案利用者应按规定归还档案。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八条档案鉴定:
(一)根据档案保存价值,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
(二)鉴定结果报校领导批准,确定档案保存期限。
第九条档案销毁:
(一)对已过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经鉴定后予以销毁;
(二)销毁档案前,应进行登记造册,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销毁档案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或泄露。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对档案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泄露等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培训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