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审核上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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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审核上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6.08.15
•【字号】苏环计[2006]23号
•【施行日期】2006.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
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审核上报工作的通知
(苏环计〔2006〕23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加强全省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考核工作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审核工作,提高数据的代表性,做好数据的发布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我省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考核工作已开展两年,但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分值偏高,与老百姓的实际感受和国家重点流域考核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各地要加强环境质量综合指数数据的质量控制工作,特别是要重视国家考核断面的监测工作,使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

从今年起建立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分级考核制度,省辖市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由省环保厅考核,县(市、区)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由省辖市环保局考核。

未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核,不得将环境质量综合指数报同级统计部门,不得对外发布。

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已经确定,全省COD、SO2排放总量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15.1%和18%,任务非常艰巨。

按照国家的要求,省
厅将每半年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发布各省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和“说得清”工程等基础工作,算清污染物排放的增量和减量,建立总量数据会审制度,宏观把握总量数据的代表性,注意保持总量数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按省厅要求及时上报总量数据。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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