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类单位公司企业管理制度矿井采区测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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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类单位公司企业管理制度矿井采区测量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类单位公司企业矿井采区的测量工作,确保矿山
类单位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保证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
境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类单位公司企业矿井采区的测量工作。
第三条矿井采区测量包括煤层测量、支架测量、巷道测量、水文测量等。
第四条矿山类单位公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井采区测量管理机构,明
确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矿井采区测量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矿山类单位公司企业的测量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采区测量工作的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矿山类单位公司企业的测量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人员负责,需经测量管理机构审核和认定。
第八条矿井采区测量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测量仪
器的使用和维护,具备一定的现场工作能力。
第九条矿井采区测量人员有权对矿井采区进行测量和监测工作,必要
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和单位申请支援。
第十条矿井采区测量人员应当完成矿井生产和施工作业的测量任务,并及时向测量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矿井采区测量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矿井安全监测和事故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测量信息。
第十二条矿井采区测量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维护测量仪器,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测量管理
第十三条矿山类单位公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测量文件和档案,包括测量工作记录、测量数据和测量仪器的校准记录等。
第十四条矿井采区测量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自检和互检,确保测量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矿井采区测量任务的分配和管理应当公平公正,遵循科学合理原则。
第十六条矿井采区测量工作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严禁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矿井采区测量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测量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矿井采区测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采区测量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现场检查和档案查阅等方式。
第二十条测量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矿井采区测量工作的评估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发现测量工作违规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矿山类单位公司企业测量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