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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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生产管理办法
总则
为推动我所科学研究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调动我所职工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生产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南京工业大学有关文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科研、生产项目类别
第一条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以研究所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局及有关部委、省科技厅、教育厅、市科技局、区科技局等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学研究基金及专项科研课题。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研究所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以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资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检测培训、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项目。
第三条生产经营项目
生产经营项目是指本所职工利用所内技术、人才、设备、房屋等条件,独立或与外单位合作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
第二章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结题验收
第四条纵向科研项目
1、纵向项目申报
(1)事业部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及时转发,组织项目申报。
科研人员应根据研究所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及要求积极申报,各科研生产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对申报材料尤其是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审核确认后按时提交事业部。
(2)项目申请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应仔细阅读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指南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选题,科学组建团队,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填报,并保证申报材料规范完整、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
科研项目正式申报材料、合同书(纸质版和电子版)须提交事业部一份正本(原件)存档。
(3)对于限项项目,若申报数超过限项,则须经所技术委员会评审后申报。
2、纵向项目立项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
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通知、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签订。
相关材料经事业部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3、纵向项目实施管理
(1)项目合同书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完成科研任务,在产出成果(如发表研究论文、出版著作等)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工作、经费使用、人员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等负全面责任。
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技术安全法规,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2)各项目组需按照“任务公开、进度公开、经费公开”的原则,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事业部、财务部、科研生产部门应不定期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3)科研项目实施中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必须随时上报所在科研生产部门和事业部。
如若涉及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研究目标调整、项目研究计划调整、经费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所在科研生产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事业部及相关部门审核,由项目负责人协助事业部与项目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4)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工作交接及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
项目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研究所的,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上述手续完备的方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否则不予批准。
(5)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研究所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事业部及相关科研生产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和对方协商等导致合同另一方与研究所发生纠纷,并造成研究所损失或损害研究所信誉的,研究所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4、纵向项目结题验收
(1)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事业部提交包含验收申请、合同书、验收报告(研究报告/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研究成果(含论文、专利、奖励、技术文件等)、用户证明或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在内的全套资料,经事业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审或鉴定。
事业部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
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有关规定向事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2)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向事业部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经审核后送研究所档案室存档。
项目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材料、立项批文、合同书、研究资料(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等)、原始实验记录和/或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或中期总结报告、外协(外包)合同、采购合同、结题验收报告、评议或鉴定证书以及研究成果等。
第五条横向项目
1、横向项目合同签订
(1)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其承担横向项目的合同签订、条款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
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服务活动中维护研究所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有关文件以及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合同。
(2)科研生产部门是横向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
横向合同签订前,科研生产部门应对合同条款逐条审定,重点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技术条款是否科学可行;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经费支付、验收标准、结项方式是否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管辖约定是否清晰等。
(3)事业部负责横向项目的管理和审批,在研究所授权范围内代表研究所对外签订横向合同。
对于重大横向项目,申请者须提交调研、论证报告报事业部,经所技术委员会或所务会决议并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4)财务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办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5)如有需要申请技术交易登记的,项目负责人在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系统填报合同信息,通过审核批准方可签订。
(6)横向项目合同文本总数为对方所需份数外加研究所需三份(项目负责人、部门、事业部各执1份)。
2、横向项目实施
(1)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项目组的其它成员;项目组成立后按照项目合同执行项目任务。
(2)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技术资料在内的相关材料的交接应与项目委托方办理签收手续。
(3)项目负责人因调离、辞职等原因与研究所解除聘用关系的情况下,因其无法和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等导致与研究所发生纠纷,造成研究所损失的,研究所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4)因实施项目发生纠纷的或不按约定履行的,研究所有权冻结其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同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纠纷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
3、横向项目验收
结题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
未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题:
(1)通过验收、鉴定的。
(2)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
(3)合同有效期满一年内,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
(4)合同任务未完成,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报事业部备案。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对纵、横向项目实施、结题(验收、鉴定)全面负责。
如项目负责人有严重失职行为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质量或延误项目进程的,研究所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事业部负责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开展科研业务工作,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日常管理工作。
纵、横向项目的完成以所有材料提交事业部办理完有关归档手续为准。
第八条各类项目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以及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究所所有。
第三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
各类经费均需进入所财务统一建帐管理、核算,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专款专用。
所有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批必须按所财务制度办理。
2、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时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
编制时要严格按照研究所财务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事业部、财务部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十条纵向项目经费收支管理
1、科研经费到账后,事业部根据立项通知、科研合同统一办理科研经费到款入账。
财务部根据项目性质开具相应票据。
2、纵向项目科技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费。
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直接费用支出按项目合同或预算批复执行。
间接费用是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3、直接费用中,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算批复和合同约定。
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4、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提取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
未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研究所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9%提取管理费,用于所科研发展基金。
5、间接费用由财务部根据事业部通知划拨到独立账户,项目验收(结题)时予以分配。
在对相关科研工作中科研人员实绩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课题参与人员给予绩效奖励,绩效支出以不超过课题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为上限。
6、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1、以研究所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研究所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
2、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合同和项目进度督促委托方将横向科研经费按时拨付至研究所,并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3、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5、与横向科研相关的交通费、招待费等业务费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8%。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类费用管理
1、科研生产部门(个人)的运行、经营由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
开展的所有业务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对单位和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2、科研生产部门(个人)实行全成本核算,部门人员的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全部由部门自行承担,不得赤字运行。
部门负责人应密切关注科技发展方向和行业动向,了解市场需求,制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并及时调整,保证部门经营活动持续发展。
在本部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根据部门业务需要,可引进技术成果或相关人才。
3、生产经营全成本核算后的本年利润可在次年起两年内进行分配,逾期不再分
4、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费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到账额的8%。
5、鼓励自主研发新项目或新产品。
如本部门经费困难,则由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和申请经费报告,经所技术委员会或所务会决议并报所长批准,签订还款协议后,所科研基金可给予一定的支持,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绩效和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6、如部门出现亏损,则次月开始给予三个月时间作为补亏调整期,调整期内保留工资前三项及公积金,工资其它项目停发。
补亏调整期满,部门账面仍为负数,则
停发工资。
也可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全体人员同意,解散部门。
部门解散前,部门负责人必须负责处理好部门所有账务等事宜。
部门解散后,部门人员可在所内的其他部门进行双向选择。
如无合适岗位,企业聘用人员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事业编制人员,如没有找到其他社会兼职,无其他收入来源,暂由研究所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均以最低缴费基数核算并由本人缴纳。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解散部门的职工不在此条规定覆盖范围。
第十三条科研及生产过程中,业务费及绩效支出要结合部门的整体效益考虑,如果亏损,原则上不得进行单项的业务费和绩效支出。
第四章科技型公司(学科型公司)的管理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利用科技知识、科研成果和信息创办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创办的企业不得让研究所经济和信誉等受损,研究所依法与相关人员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以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创业的,研究所将作价投资取得股份的9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其余10%作为研究所股权。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课题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允许用于该项科研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90%,研究所享有10%。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但又不愿或不能拥有股权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等值现金奖励,相应的股权归研究所。
第十八条所内职工创办的各类科技型(学科性)企业或公司,贯彻“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科技奖励与人才引进
第十九条鼓励科研人员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促进以科技进步为导向的产业发展,对在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予以科研提成或科技入股等类型的奖励;同时,对省部级以上的发明奖、科技奖,除有关部门发放奖金外,所内视情况另外给予嘉奖,其奖金由所科研基金列支。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拥有批准后课题绩效的分配权。
绩效分配应向事业部申请核准。
第二十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所科研水平及能力,对申报项目、申请专利、撰写论文的科技人员,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其中符合“南京工业大学业绩专项奖励办法”等管理规定的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为提升研究所的科研实力,促进传统光源的转型、科研成果的产出和产业经济的发展,以增加研究所的经济增长点为目的,以“按需引进”为原则,倡导“能者上,庸者下”,大力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其科研人才的引进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南京工业大学人才引进办法(南工校人[2016]23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研究所的自身情况综合考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列项目均指通过研究所直接申报的纵、横向项目。
通过学校申请的纵、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为准。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事业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4年3月下发的《南京工业大学电光源材料研究所科研生产管理办法》(南工电材所[2004]6号)同时废止。
轻工业部南京电光源材料科学研究所
南京工业大学电光源材料研究所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