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执行《关于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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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执行《关于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审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司通[2004]9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4.11.05
【实施日期】200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执行《关于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审批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
(苏司通[2004]94号)
各市司法局:
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审批规定的通知》(苏司通[2004]23号)对市及市级以下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为认真做好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审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进人原则。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录用、调进人员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34号)、《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11号)以及调配工作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

二、严格进人条件。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录用公务员,应符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招考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时规定的录用条件。

调进人员应在本单位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有计划地进行,保证内部人员结构的合理配置。

调进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业务素质较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一般以法律专业为宜,身体健康,其中担任科员、办事员职务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35周岁,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45周岁,处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

调入监狱劳教单位的必须具备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

三、遵守进人程序。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招考国家公务员规定的程序,在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安排下进行,拟录用人员需由市司法局审查签署意见,报省厅政治部核准后,再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市属劳教所招录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11号)规定,事先将招录计划报省厅审核同意,由省厅报省人事厅审批,拟录用人员需由市司法局审查签署意见,报省厅政治部核准后,再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调进人员(含市属劳教所),除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外,要进行严格的考核考察,填写《司法行政部门调进公务员审批表》,并由市司法局政治部(处)审查签署意见,报省厅政治部核准后,再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办理调入手续;省属监狱劳教单位从外系统调进具有公务员身份吸收录用人民警察人员,需经监狱局、劳教局政治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厅审批。

四、规范审核(批)手续。

办理调进人员审核(批)时,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应报送以下材料:①书面请示;②对方同意调出的有效函件;③调进人员考察材料;④《国家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单位审核、签字、盖章);⑤《司法行政部门调
进公务员审批表》(《省属监狱劳教单位调进公务员录用人民警察审批表》、《干部调动登记表》);必要时还需报送调进人员的档案。

办理录用人员审核时,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报送审核材料。

省厅政治部每年将对全系统录用、调进人员审核(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其中,凡未经省厅核准同意招录、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一律不予列编、不授警衔、不发警服和装备、证件,不承认其人民警察身份。

特此通知。

附件:《司法行政部门调进公务员审批表》
《省属监狱劳教单位调进公务员录用人民警察审批表》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司法行政部门调进公务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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