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层建筑与相邻住宅日照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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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层建筑与相邻住宅日照计算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高层建筑对相邻住宅日照影响的计算,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相邻住宅日照计算范围
(一)新建高层建筑对被遮挡相邻住宅的日照计算范围分客体建筑范围(即被遮挡相邻住宅的范围)和主体建筑范围(即遮挡该相邻住宅的相邻高层建筑范围),规定如下:
1、客体建筑范围(参见图示一):南面界线为与新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北面界线新区为高层建筑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旧区为相邻高层建筑高度的1.30倍,最大不超过13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当北侧住宅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界线应沿住宅轮廓向外延伸;当新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相关各高层建筑的客体建筑范围应相应叠加。
2、主体建筑范围(参见图示二):北面界线为与需进行日照计算相邻住宅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的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南面界线新区为相邻高层建筑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旧区为相邻高层建筑高度的1.30倍,最大不超过130米;东面、西面界线与需进行日照计算住宅的距离为相邻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当南侧相邻高层建筑一部分位于上述界限内时,界线应沿高层建筑轮廓向外延伸;当南侧相邻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相关各主体建筑范围应相应叠加。
(二)新建住宅受南侧高层建筑影响的建筑日照计算范围按上述
第(一)-2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日照计算程序及技术参数
(一)建设单位向日照计算单位办理委托手续并提交相应基础资料。
(二)确定部分计算参数
计算参数分统一规定参数和实际设计、测绘参数两类。
统一规定参数有:计算点纬度(32ο 03'39")、计算日照标准(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在旧区不少于1小时,在新区不少于2小时)、网格间距(1.0米,指计算住宅日照面水平方向上窗口中心线的等效间隔距离)、计算窗台高度(0.9 米,指窗台至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间隔时间(10分钟)、起始结束时间(8至16时,即有效日照时间带)等。
实际设计、测绘参数有:建筑平面、建筑高度、最低居住层室内地坪标高、场地设计标高等。
(三)按本规定确定计算范围,建设单位据此提供相关地形图。
(四)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测绘参数必须准确无误。
需现场实测的计算参数(包括受影响面高度,场地高差,现状遮挡建筑的高度、宽度及屋面形态等)一般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测绘,测绘单位应以成果形式提供给日照计算单位,并对其数据承担责任。
(五)现场察看,核对并补充计算参数。
(六)采用指定的日照计算软件(在建设部没有规定前,统一采用天正6.0),按统一规定参数和准确的实际设计、测绘参数进行日照计算,整理分析计算结果,并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制作日照计算分析报告书提供给建设单位。
(七)建设单位持日照分析报告书及相关基础资料向日照计算复核单位办理委托复核手续(由日照计算复核单位直接承担日照计算的除外)。
(八)日照计算复核单位按照本规定进行日照计算的复核,并按
规定格式和要求制作日照计算分析复核报告书提供建设单位。
(九)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方案或施工图时,应当提交日照计算分析复核报告书(由日照计算复核单位直接承担日照计算的提交日照计算分析报告书)及相应基础资料,报送的日照计算分析结论必须符合规定的日照标准。
第四条日照计算分析报告书及日照计算分析复核报告书
日照计算分析报告书及日照计算分析复核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一)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
(二)计算范围及相关参数数据
(三)日照计算分析图
(四)日照计算分析结论及说明
(五)相关资料
第五条日照计算相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计算分析报告书、日照计算分析复核报告书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日照计算单位和日照计算复核单位应当对日照计算成果和复核的质量和准确性负责。
(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日照计算复核单位符合规定日照标准的日照计算复核成果进行规划审批。
(三)有效日照时间可以分段累计计算,新区必须有一段不少于连续1小时,旧区必须有一段不少于连续30分钟,其他时段的连续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四)局编研中心为日照计算复核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