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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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装饰企业加强管理,争创精品工程,促进我市建筑装饰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提高,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下简称“装饰奖”)是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为市级装饰优质工程奖,由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评审并颁发。

第三条“装饰奖”工程为公共装饰(建筑幕墙),由装饰施工企业自愿申报,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

同一单位申报的承建奖项每年不得超过三项。

第四条“装饰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量控制在20项以内(其中建筑幕墙工程5项)。

每年5月份评选上一年度的市优质装饰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凡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装饰企业(含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外地装饰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施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符合以下范围,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大于2000M2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
二、建筑幕墙工程单位工程量2000 M2以上;
三、单项工程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专业性强并具有独特风格、质量优质、影响面大、科技含量高、有代表性的工程,亦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以下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市建筑装饰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施工的工程;
二、未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的工程;
三、在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发生过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装饰工程;
四、竣工后被隐蔽或无法进行现场复查的工程;
五、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的工程;
六、参加过“装饰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要求
第七条申报“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建筑装饰设计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工程施工质量达到本市装饰装修工程先进水平;
三、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经过法定单位监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四、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半年以上,并未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和隐患,用户满意。

第八条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有多个单位参与施工,有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由该装饰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无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应由装饰工程主要承建单位申报。

一个装饰工程只能申报一个主要承建单位,一个主要参建单位。

第九条“装饰奖”申报材料:
一、《合肥市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表》;
二、工程概况和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总结的文字材料;
三、设计、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工程总承包、分包单位施工合同的复印件;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创优措施计划和保证质量措施;
六、“单位工程综合评定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复印件,工程消防验收证明的复印件;
七、反映工程概况、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彩色照片十张和VCD2.0格式的光盘一张(配解说词)。

彩色照片统一为七英寸规格,并附简短说明。

申报材料应统一装订成册,A4幅面大小,封面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组织初评,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初评专家小组按照计划进行初评检查,初评专家小组由5名以上熟悉工程质量的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初评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资料和质量体系运行资料;
二、现场查验工程质量情况;
三、听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初评专家小组按照初评检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意见,列出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装饰奖”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取得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较高质量技术管理水平的7名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及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评议审定,评审委员会听取初评小组介绍后,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初评意见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三条参加“装饰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奖励
第十四条荣获“装饰奖”的单位将在合肥市建筑业年度表彰大会上通报表扬,登入“合肥市建筑业年度光荣册”,并授予“装饰奖”杯和获奖证书。

第十五条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把“装饰奖”获奖工程资料编撰归档,并组织经验交流和观摩学习等宣传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已获“装饰奖”的工程,若发现确属施工原因,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经核实后撤消其“装饰奖”荣誉称号,并收回其奖杯和证书。

第十七条参加国家、安徽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工程
申报评选,必须是获得“装饰奖”的工程。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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