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办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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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办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建法[2006]1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0.31
【实施日期】2006.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办件规定》的通知
(厦建法〔2006〕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等行政事项的办事窗口服务工作,我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局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情况,制订了《建设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办件规定》,现予发布实施,请各有关单位、机构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
建设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办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许可等行政事项的办事窗口服务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设置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统一窗口(以下简称局办事窗口)为本局统一受理、办理依法公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备案事项、省厅委托许可审查事项和许可分级初审事项,以及部分定期书面监督检查等行政事项的办事窗口。

第三条局办事窗口主管处室(以下简称主管处室)在本局行政事项统一受理、办理工作中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负责组建和管理局办事窗口;
(二)负责协调局办事窗口与局职能处室的工作关系;
(三)组织实施行政事项统一收件受理和办理工作;
(四)对本局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程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事项范围应当由局办事窗口统一收件受理和办理,但我局对外正式公布的文件未将办理地点规定为局办事窗口的除外。

因由暂时不能进入局窗口受理和办理的行政事项,由承办处室或机构报告局领导,经局领导批准后,告知主管处室。

第五条局办事窗口受理的行政事项应严格依照我局依法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时限进行办理。

凡办理行政事项与文件规定不符的,属要求增设行政许可或备案、增加行政许可或备案条件或要求申请人提交文件规定之外的申请资料等,承办处室或机构应当向主管处室出具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的书面会审意见以及我局规范性文件依据;属申办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受理的,承办处室或机构应当向主管处室出具分管局领导签署或盖章的同意文件;属可能涉及违法或引发法律纠纷的事项办理,应事先送政策法规处提出法律意见。

第六条局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以下窗口服务责任:
(一)为申办人提供法定工作日的受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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