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静林与忠县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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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静林与忠县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2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海川秦建华黄晓英
【审理法官】朱海川秦建华黄晓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向静林
【当事人】向静林
【当事人-个人】向静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向静林
【本院观点】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出具《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所实施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受案范围管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出具《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所实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向静林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2:12:39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向静林上诉称,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对上诉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撤销该刑事案件。
但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在其出具的《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中侵害了上诉人姓名权。
请求撤销(2020)渝0233行初53号行政裁定书,指令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立案。
向静林与忠县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2行终29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向静林。
审理经过上诉人向静林因与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其他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3行初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向静林上诉称,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对上诉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撤销该刑事案件。
但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在其出具的《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中侵害了上诉人姓名权。
请求撤销(2020)渝0233行初53号行政裁定书,指令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立案。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出具《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所实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向静林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朱海川
审判员秦建华
审判员黄晓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付义
书记员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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