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2007学年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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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2007
学年收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费[2007]8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7.16
【实施日期】2007.07.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2007学年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湘价费〔2007〕88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13号文件关于“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精神,现就我省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2007学年学生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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