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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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茂府[2010]40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9
【实施日期】2010.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茂名海事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茂名市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自用船舶,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设置的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而使用的非经营性机动、非机动船舶。
第四条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落实县(区)、镇、村、船主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茂名海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
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负责对渡运和渡口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全市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对渡船进行登记、检验,负责对船员、乡镇自用船舶登记人员和渡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
茂名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整体规划全市渡口的设置、撤销和管理工作,负责配合并协助海事部门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茂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检查指导县(市、区)政府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情况,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全市渡口渡运安全大检查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政府对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的责任,其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落实县、镇、村、船主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保证责任落实到人。
(二)负责对辖区内水上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三)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水上交通高峰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渡口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镇政府的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乡镇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负责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的注册登记工作。
(六)督促村民委员会抓好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船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辖区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状况的检查,督促整改各种安全隐患。
第八条村(居)委会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村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船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与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非营运性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规范驾驶人员使用船舶的行为。
(三)负责组织本村乡镇自用船舶驾驶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台账。
(四)确保本村不私设渡口。
(五)在节假日等交通高峰期,派出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六)落实本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各船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