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06]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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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6〕127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在徐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即日起,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承、发包),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私下操作。

专业工程必须按规定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总承包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如需进行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办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手续;不实行专业、劳务工程分包的,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作出书面承诺。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应当提供《建筑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登记表》、发放民工计酬手册名单、岗位培训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提供《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及《建筑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登记表》。

2、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使用成建制建筑业企业的建筑劳务,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

总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施工分包承发包人名称,施工分包作业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施工分包信。

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总承包人应当督促施工分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施工分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民工计酬手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

总承包人对分包人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未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等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对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不允许其从事现场施工活动。

3、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市招标办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4、对不按规定办理承包、分包手续的企业要责令整改,并暂停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对违反规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者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吊销企业资质;外地施工企业将清出徐州建筑市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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