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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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饶让
所谓国际税收饶让,通俗地说就是⼀段时间内不征税,税收放假。
确切地说,⼀般是指发达国家(往往是居住国)不仅对于已向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收⼊来源国)缴纳的税额给予税收抵免,⽽且对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收⼊来源国)为了⿎励外国资本进⾏投资⽽规定的税收豁免或取消的税额,也给予抵免。
这就叫国际税收饶让。
它是⼀种特殊的抵免法。
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不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了,⽽是⼀种⽆可⽐拟的、独特的免除征税的照顾法,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种特殊优惠。
税收饶让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务关系中具有实际的意义。
因为⾃七⼗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尽快摆脱落后、贫困的⾯貌,都⽐较重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
为此,他们在税收上提供了很多优惠。
如有的国家在⼀定时期内对外资不征或减征所得税。
有的国家虽然不免除所得税,但却规定在⼏年内不再提⾼现⾏税率等等。
但是根据1980年联合国范本和国际税收惯例,收⼊来源国只有征税的优先权,⽽⽆独占权。
如果收⼊来源国少征或免征所得税,居住国补征的税款差额就会相应增加,达实际上就取消了(⾄少是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励作⽤,并且本应由发展中国家征收的税款⽆形中就转移到了发达国家,这种现象与建⽴国际新经济秩序是不相符合的,所以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纠正这种情况。
于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税收饶让的问题,并⼒图通过税收条约实现税收饶让,以取得远⽐实⾏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更多的东西。
对于税收饶让的问题,发达国家有不同看法。
有些国家认为它是不可取的,认为它将使国家的税收制度同⼀种对投资的⿎励办法搅在⼀起,它在对待投资⼈的待遇⽅⾯,将会产⽣不平等的现象,形成差别待遇。
美国就是持这种态度。
有些国家认为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达⼀要求有可取之处。
⽽⼤多数国家只是同意税收饶让仅限于减少预提税,不随便地把税收饶让⽤于公司所得税上,不过也有在对股息征税、对公司的所得征税上使⽤税收饶让的。
现在世界上实⾏税收饶让的国家有⽇本、瑞典、英国、丹麦、联邦德国等。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饶让还需通过国家间缔结税收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
例如⽇本到1978年为⽌已与⼗⼀个发展中国家签订了税收饶让的双边协定。
为了更具体地说明税收饶让问题,我们试举例说明之。
有⼀家甲国⼦公司在⼄国经营业务活动,假设⼄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国为了⿎励甲国的公司在⼄国投资,把其税率降低到30%,减少了15%,甲国⼦公司向甲国母公司交付股息时,甲国对达家母公司收到⼦公司的股息要征税,这就涉及是否实⾏税收饶让的问题了。
如果按照甲国税法规定,只允许对甲国⼦公司在⼄国按30%的税率缴纳的税额实⾏抵免,⽽对⼄国优惠免征的15%的税款仍然要向甲国政府缴纳,则甲国⼦公司对于⼄国给予的税收⿎励和照顾根本没有得到好处,⽽⼄国也不能通过少数征税来刺激外国资本积极向本国进⾏投资。
但是采取税收饶让,通过国家之间的谈判来实⾏特殊的优惠,使得⼄国减征的15%的税率的税款,不⾄再流⼊甲国政府国库,⽽让甲国⼦公司其正得到了实际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