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全市电煤和城市煤气生产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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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全市电煤和城市煤气生产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3
•【字号】市府办发〔2011〕125号
•【施行日期】2011.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全市电煤和城市煤气生产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和企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省内电煤和城市煤气生产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2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2年全市电煤和城市煤气生产用煤供应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电煤和城市煤气生产用煤供应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抓好电煤和城市煤气生产用煤供应,保障电力和城市煤气正常生产供应,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稳定,对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各县、特区、区,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做好电煤和城市煤气生产用煤供应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做好电煤和城市煤气生产用煤供应保障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就业、保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克服困难,真抓实干,确保完成2012年市内电煤和城市煤气生产用煤供应各项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措施,认真组织电煤和城市煤气生产用煤供应保障工作。
经测算,2012年市内需电煤1835万吨,需供应贵阳华能焦化公司和首钢水城钢铁(集团)公司制气用煤476万吨。
市经信委已将电煤任务分解到各县、特区、区和各重点煤炭生产企业。
各县、特区、区要尽快将本地区年度电煤任务分解落实到位,并尽快组织辖区内各地方煤矿企业与各发电企业进行供需衔接,签订电煤购销合同,并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合同。
省统调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按任务要求,与各发电企业签订电煤购销合同,优先保障市内电煤供应量。
各发电企业要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煤炭企业对接,于2011年12月31日前签订2012年电煤购销合同,并报市经信委、市能源局备案。
同时,各县、特区、区及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要做好首钢水城钢铁(集团)公司和贵阳华能焦化公司制气用煤的供应工作。
为确保今冬明春省内生产生活用电和城市用气,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必须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煤炭产量,严格按计划组织供煤;各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按计划购煤、存煤,特别要安排好“两会”和元旦、春节期间煤炭供应和采购工作,并抓紧组织运力调运煤炭进厂,预防极端恶劣天气影响煤炭运输。
2012年春节前,全市电煤库存必须保持在180万吨以上。
三、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电煤和城市煤气生产用煤稳定供应。
各县、特区、区,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的安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2012年6月30日前,各地要继续实施应急临时调节措施,按照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优先保证市内电煤和城市煤气生产用煤的稳定供应。
市经信委、市能源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督促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加强电煤任务完成量的日常检查、调度、统计和考核,落实奖惩、问责措施,确保市内电煤供应稳定有序;市经信委要积极协调铁路运输部门围绕市内电煤供需合同,合理配置铁路运力,保障市内电煤和其他重点企业用煤运输;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水
城公路管理局要继续落实市内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制度,做好电煤运输道路保畅工作;市质监局要做好电煤质量监督服务工作,坚决打击掺杂使假行为;市政府督查室要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继续将电煤供应纳入督办事项,定期对各县、特区、区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督查;市监察局要按照省市电煤供应约谈制度的要求,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地方政府领导进行约谈。
附件:2012年六盘水市电煤煤气生产用煤供应任务分解表(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