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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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海安县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巡查范围
第一条巡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环境保护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
3.环境保护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环境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5.环境监测、评估、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条巡查部门
1.海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工作;
2.海安县纪委和监察局承担具体巡查任务,配合环境保护局开展巡查工作;
3.海安县各乡镇环保部门应配合参与巡查工作。
第三条巡查方式
1.定期巡查: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巡查对象进行定期巡查;
2.不定期巡查:根据需要和巡查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巡查。
第三章巡查内容和要求
第一条巡查内容
1.巡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看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环
境保护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2.巡查环境保护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查看环境保护政策的宣传力度和执行情况,检
查环保政策措施的贯彻情况等;
3.巡查环境污染源的排放情况:查看企业和个人的环境污染排放情况,包括废气、废水、
固体废物等的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等;
4.巡查环境监测、评估、治理等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环境监测设备的运行状况,评估报告的编制和使用情况,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情况等。
第二条巡查要求
1.巡查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证巡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2.巡查人员应全面了解巡查对象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准确记录;
3.巡查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巡查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
4.巡查人员应听取巡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5.巡查人员应保密巡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第四章巡查结果处理
第一条巡查结果报告
巡查人员应将巡查结果整理成报告,报告内容
包括巡查的时间、巡查的对象、巡查的内容、巡
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建议等。
第二条处理方式
根据巡查结果报告,相关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
问题进行处理。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责
令立即停止排放,并责令整改;对其他问题,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条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
相关部门要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巡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巡查信息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由海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