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警部队等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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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警部队等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使用税问题,武警部队,征免管理
【颁布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税地﹝1989﹞109号
【发文日期】1989-11-02
【实施时间】1989-11-0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61号)的规定,本文全文自2007年12月21日起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局领导同志在1988年10月召开部分省市地方税会议上讲话精神,对房产税已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武警部队、邮电部门、劳改劳教单位和污水处理工厂、殡葬单位等用地,可参照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关联知识:
1.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