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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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厂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化工厂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指的是对化工生产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或具有重要安全风险的设备、装置、区域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化工厂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工业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本化工厂设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厂长担任主任,分管生产、安全、环保等部门的主管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委员。
第七条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计划和安全目标;
(三)组织实施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风险评估;
(四)组织实施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五)组织开展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重大安全和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七)监督和检查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八)提出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改进建议。
第八条本化工厂设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岗位,由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岗位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落实和执行;
(二)负责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三)负责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四)负责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日常管理,防止设备损坏和事故发生;
(五)负责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及时控制事故的扩大和影响;
(六)负责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规定的落实;
(七)及时向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本化工厂必须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和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措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的方法和要求;
(四)安全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五)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六)安全监督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第十二条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经过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并报厂长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四章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本化工厂必须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设备和装置的结构、性能及运行状况进行评估;
(二)对工艺流程、操作和维护的风险进行评估;
(三)对人员和环境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四)对天然灾害和社会因素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必须及时上报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报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本化工厂必须定期进行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设备和装置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二)对工艺流程、操作和维护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三)对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四)对员工的安全作业行为进行检查;
(五)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必须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必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本化工厂必须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二)应急处理和救援措施的方法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应急演练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措施的演练;
(二)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紧急停产和疏散演练;
(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调和沟通演练。
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化工厂必须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以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影响。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调查;
(二)事故后果和影响的评估;
(三)事故处理和整改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和处理必须及时汇报安全管理委员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告。
第八章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化工厂必须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督和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设备和装置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
(二)对工艺流程、操作和维护的合规性进行监测;
(三)对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的完好性进行监测;
(四)对员工的安全作业行为进行监测;
(五)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督和检查必须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必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九章安全管理的改进建议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研究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九条改进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修订建议;
(三)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的改进建议。
第三十条改进建议必须及时上报厂长进行决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造成事故、环境污染及其他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未能设置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或者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逾期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或者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
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未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或者培训和演练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由厂长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