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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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区长
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2.04.25
•【字号】沪奉府[2012]36号
•【施行日期】201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
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奉府〔201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社区、金海社区,区政府各部门:《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本区各类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改进和提高我区综合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加快推进“三化二建设”,着力打造“三区一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奉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奉贤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申报对象包括辖区内“制造业类企业”和“服务业类企业”,主要授予已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水平在本区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奖励数量)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其中:
(一)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为1个(可空缺);
(二)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企业若干(可空缺)。

第四条(评审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经费)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优先推荐)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得区长质量奖及提名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承担评审区长质量奖工作。

评委会由区政府、市质监局相关部门、区级有关部门领导和质量专家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质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担任。

其他成员评委会讨论确定。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评审结果,提请区政府表彰获奖单位。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评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四)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五)对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六)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七)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八)公示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九)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评审办每年在区长质量奖专家库范围内选聘由6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市、区两部分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年度评奖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工作;
(二)向评审办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条(推荐部门及职能)各镇、开发区、社区负责本辖区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资质资格。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条件)企业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并依法纳税;
(三)已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从事经营活动的,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处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社会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第十二条(否决条件)企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质量、环保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生产经营淘汰目录产品的;
(二)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及质量方面产生社会重大影响的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诚信缺失等行为。

第四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三条(评审标准)奉贤区区长质量奖企业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
行更新或修订。

第十四条(提名奖分值设定)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总评分须高于500
分(含500分)。

第五章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

每年由评审办在区内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申报通知或通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参评申请。

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办。

(二)推荐。

推荐部门在通知或通告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企业可以向下列推荐部门申报区长质量奖:
各镇、开发区、社区;
(三)资格审查。

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五)现场评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

评审组在对申报企业的申报表、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综合评价报告,并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超过500分的前6位(不足6位的按得分超过500分的实际数),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资格。

(七)审定公示。

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对提名企业审议后表决确定当年拟奖名
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报请区政府批准。

(八)批准公告。

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表彰及奖励
第十六条(表彰奖励)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由区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0万元。

向提名企业颁发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10万元。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宣传推广)评审办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企业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引导区内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经营模式,推进本区综合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十八条(监督机制)区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公众和各级组织的监督。

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反馈评审办。

第十九条(获奖义务)获奖企业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本区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

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

一经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材料的真实性)申报企业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经核实后,由评委会报请区政府同意,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区内媒体、网络上
予以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保密、廉洁)参与区长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区长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

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回避)评审人员与申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施行。

原《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即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镇、开发区、社区质量奖励)各镇、开发区、社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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