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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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规定
2003-09-21 来源:芜湖市教育局教成[2002]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本市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质量,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指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培训中心、培训部、培训班以下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教育统筹规划,符合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要求,有利于提市民素质。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四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联合出资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视出资比例,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二)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有学校章程;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学校原则上要设立董事会。

(三)有能够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

1、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教学副校长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教育机构的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冻结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年龄男性一般在70岁以下,女性在65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工作。

拟任全日制、独立设备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是专职的,一人只能担任一所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设置学校和培训中心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3、校长与副校长之间;正副校长与担任人事、会计、总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设立董事会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董事、校长与担任人事、会计、总务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四)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五)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并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

不得举办面向在校中小学生的各类基础学科竞赛辅导班、补习班、强化班。

(六)有合格的教师。

所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与所设专来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办学注册资金一般不得少于5万-50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之和举办学校不得少于50万,培训中心不得少于30万,培训部、培训班不得少于5万。

凡租赁校舍的,需交纳风险保证金,金额为注册资金总和的10%,要分清教育机构的国有资金,受捐赠的资金和举办者投入到教育机构的资金,分别登记建帐。

(八)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

独立设置的学校有自己产权的校舍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培训中心的校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非独立设置的培训部、培训班靠租赁校舍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租借期不少于3年。

(九)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计算机类培训的学校必须拥有符合标准的计算机房(60台以上),外语类培训的必须拥有一个以上的符合标准的语音室。

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十)举办专业技术性、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教育专业或培训项目,如举办艺术、体育、卫生、财经、法律等专业性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须先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五条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公民个人签署的申办报告。

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宗旨、教学内容、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复印件。

属单位办学的举办者应有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材料;属公民办学的,应当有公民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简历、资格及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社会力量来芜办学的需有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证明,租赁校舍应当提供经济担保的有关材料和风险保证金。

(三)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内容应主要包括:学历、职称、教师资格、简历、政治思想品德、专业和业务水平、身体状况等。

拟任校长的要有董事会的聘任书或主管单位任命书。

(四)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学校章程: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管理机构、教职员工聘任与人事管理、经费来源、变更与解散程序、行政、教学、学籍、财务管理等基本内容。

联合办学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章程应明确联合办学形式、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

联合办学协议须经公证处公证。

设立董事会的应同时提供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财务管理(含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比例和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制度。

(七)办学方案:包括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学习期限、办学形式、收费标准、师资来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教材、招生区域、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入学条件、组织机构等。

(八)教育机构发展规划
(九)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资产产权关系报告、筹建费用和经费来源渠道的证明文件。

凡占有国有资产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资信证明)。

(十)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财产的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十一)办学场所说明:包括办公、教学和(地)使用说明,其中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产权证明,租借校舍的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书。

(十二)办学设施、设备、图书等使用证明文件。

(十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安徽"等字样。

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冠以"芜湖市"或"XX县",应在后面另外冠以学校、培训机构的具体名称:X X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班;其中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一般称为:X X单位培训部、X X单位培训班。

以函授、业余方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还应在名称中注明"函授"、"业余"字样。

凡取名为"学校"的,在校生规模须常年不少于150名,取名"中心"的,在校生规模须常年不少于100名,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律取名为"培训部、培训班",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评议审批
第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办学申请报告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芜湖市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填写后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收到之日起为正式受理日期。

(二)审核与评议。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准备情况进行审核,
并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办学条件,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审议,审议后填写《设置评议意见书》,评议合格的报送主管领导审定,评议不合格的,要求举办者继续创造条件。

(三)批准与发证。

对符合设置标准的,在受理后的三个月内,向举办者发出批准文件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对基本符合设置标准的,发批准试办文件,试办期为一年。

第八条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填写《芜湖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备案表》,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经物价部门批准,办理《物价收费许可证》。

凭批准机关出具的开设银行帐户和刻制印章。

印章的规格和使用,须按国家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办理,印章式样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30天之内将银行帐户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试办期间能够按照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办学,能够保证教育质量,达到申办设计规模,并经验收合格,可转为正式办学机构,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批文,允许继续招生;验收不合格者应停止招生。

第十条举办者对教育机构投入的注册资金在教育机构依法设立后,不得抽回。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芜湖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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