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尺”回归教师惩戒边界如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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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尺”回归教师惩戒边界如何掌握
如何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校园秩序,是否应该赋予学校和老师教育惩戒权,校园欺凌该如何防治等问题,成为社会各界持续讨论的热点话题,也在业界引发了不少争议。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学校安
全条例》,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对教育惩戒内容作出详细规范。
不得对学生变相体罚辱骂
该《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该《条例》明确,
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还可在其监护人陪同下,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该《条例》提出,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同时,学校应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该《条例》还规定,教职工如有歧视、侮辱、虐待、伤害、猥亵学生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防治校园欺凌
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青少年的良好成长,抑制他们的“恶行”,
生发他们的“善行”,最终成为一个对国家、社会有用的人。
因此,教师对于教育惩
戒权要正确看待,谨慎使用,有“权”不能任性。
教师应明白“惩戒权”本来应有之义,惩戒是为了治病救人、立德树人。
惩戒不是目的,不能时时刻刻把惩戒挂在口上,扛在肩上,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
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想到、才使用。
教师拿起“戒尺”,这是教育学生的下下策。
惩戒要拿捏好必要的尺度。
惩戒的最
佳效果是“刚刚好”,增之一分则太多,减之一分则太少。
既要让学生感受到“痛”,
又不能被惩戒吓倒。
为此,教师要有自己的惩戒方式,这也是教师的拿手绝活,“嬉”“笑”“怒”“骂”都可以。
当然,“嬉”当带有一份严肃和端庄;“笑”当在幽默中含劝诫,在嘲弄中浸关爱;“怒”当不失其形、不失其态,使学生体会到教师恨铁不成钢
的焦灼;“骂”要骂得文雅,虽劈头盖脸,但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和人格。
至于“尺度”,需要教师在惩戒的实践中慢慢掌握。
一开始要用文火慢炖的方式,找到“过”与“不过”的临界点。
然后,再视情况逐渐加码,或者拿去“多余的柴火”。
当然,“慎用”
不等于不用,或者慢用。
第一是要敢用,面对无法无天的学生,教师应多一份担当意识,多一份使命意识,勇敢地拿起惩戒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教育权,确保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
第二,要三思而后惩。
该不该惩,如何惩,要达到什么效果?在内心要多掂量掂量,不能冲动。
第三,用后还要看看效果。
轻了再加码,重了要及时疏导,避免出现不良后果。
总之,教育惩戒是教师的一项权利,但前提是教师要尽好自己的义务,把该做的教育工作做好,惩戒权能不用最好还是不用。
毕竟,戒尺也是“凶器”,多少都会对学生造成一定的伤害。
发布于 9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