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4835417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34.png)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
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
下面为大家带来了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907b0265901020207409ccc.png)
财政部文件国土资源部财综[2004]4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现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研究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广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e739a1a31126edb6f1a10a1.png)
广东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统筹项目布局,一体化、集成式建设。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省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市县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操作规程和开发规划,组织开展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对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广东省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27de91fc281e53a5802ff2a.png)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为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规范广东省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3号)的要求,特制定《广东省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广东省财政厅文件广东省农业厅粤财农〔2008〕334号广东省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规范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3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三)成片整治,避免重复。
(四)引入竞争,择优分配。
第三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因素分配,公平公正。
(二)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三)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分配第四条资金筹集省财政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农田建设和“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规定,从省级土地收益中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农田整治。
市县应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推进本地区基本农田整治。
第五条资金分配(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采用因素分配法,确定并下达各地级市基本农田整治建设任务,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分配资金。
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农田面积、未整治基本农田面积等。
(二)地级市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参照省的因素分配法,分配下达县(市、区)基本农田整治建设任务和资金。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六条建设内容农田田间排灌渠道、田间机械作业路网、小陂头及小型配套引水渠、田块平整及地力建设等。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62c8660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1e.png)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
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
下面为大家带来了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f074ba7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9f.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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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过热现象
• 有助于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01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及方式的问题
• 部分地区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不合理,导致土地市场
的公平竞争受到限制
• 部分地区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方式不合理,导致地方政府
财政压力加大,影响土地市场的稳定
02
•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保护了他们
的合法权益
• 有助于实现土地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通过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和方式,引导地方政
府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 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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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 有助于实现土地出让金的公平征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出让金征收方式
• 采用一次性征收、分期征收等方式征收土地出让金
• 有助于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保障土地市场的稳定
土地出让金分配及使用规定
土地出让金分配规定
土地出让金使用规定
• 土地出让金按照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等
• 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住房保
•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通过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和方式,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土地
供应,从而影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效果
• 有助于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与土地财政依赖问题
土地财政依赖问题影响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 土地财政依赖问题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出让金,从而影响土地出让金管理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79号令)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79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7c423d828762caaedd33d4ca.png)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 号《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二OO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土地交易机构接受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工业厂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六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以及公开挂牌和上网竞价;(三)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规信息;(四)协助调查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5f7ea5402020740bf1e9b2e.png)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保护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七)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扩区.粮食生产区安排。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资金,统筹安排;(二)突出重点,分级管理;(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报条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土地整理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土地复垦在50亩以上(含50亩).(四)土地开发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lO%,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率不低于3%:土地复垦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五)地类。
地类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关规定.(六)坡度.项目建设范围坡度小于25度。
(七)水源及交通.水源丰富,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农作物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八)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同意。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27b1b97a417866fb94a8e3d.png)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模版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7c59f909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95.png)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加强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土地使用权取得人在土地使用权取得前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公平、公正,不得乱收费、乱摊派。
第二章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区位、市场价格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开、公正地公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与市场价格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章土地出让金征收方式第八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
第九条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支付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取得前完成支付。
第十条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的,应当明确各期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支付。
第四章土地出让金管理第十一条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国家财政、税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应当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当用于土地资源开发、保护和管理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土地出让金监管第十四条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控,防止财务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和效率,便于监督执法和数据分析。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未按照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应当补正土地出让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060003bed5b9f3f90f1c25.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986b879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80.png)
《⼟地出让⾦管理办法》《⼟地出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地出让⾦收⽀专户、⼟地出让⾦全额进⼊地⽅预算、⼟地出让⾦分配⽅式等,其中国有⼟地出让收益的分配和管理机制是其中的核⼼问题。
⼟地出让⾦纳⼊地⽅⼟地出让⾦管理办法:⼀直以来,⼟地出让⾦有中央政府和地⽅政府管理两种思路。
其中,国⼟资源部的意见就是成⽴国家⼟地专项基⾦,由中央政府部门统⼀管理⼟地出让⾦。
此次⼟地出让⾦改⾰是建⽴⼟地出让⾦专⽤账户,取消预算外的收⽀专户,将⼟地出让总收益全部纳⼊地⽅财政预算,同时彻底将征收和⽀出两条线进⾏了分离。
财政把地⽅财政纳⼊预算,将加⼤财政部门在⼟地管理中的话语权。
专家表⽰,在⼟地使⽤、整体规划、⼟地整理、补偿等问题上,国⼟资源部仍将起到重要作⽤。
有别于国⼟资源部将⼟地出让⾦统⼀上收、建⽴基⾦专户、由中央政府统⼀调配的思路,财政部当时提出的⽅案核⼼,是由地⽅⾃⾏安排⼟地出让⾦的使⽤,⼟地出让⾦管理办法但规定其中⽤于“三农”及社会保障的资⾦⽐例,并纳⼊地⽅财政预算内管理,监督其使⽤。
由于⼟地出让⾦收⼊存在较⼤的波动性,财政部⽅案还规定,在当年度的⼟地出让⾦收益中40%纳⼊次年财政预算,并规定地⽅政府不得⽤于当期收⼊安排使⽤,剩余部分则由地⽅政府在相关领域内⾃⾏⽀配。
在⼟地出让⾦管理办法体制上,管理办法明确了仍由地⽅政府管理、中央政府监督的原则。
不同的是,以前只是笼统地说,⼟地出让⾦由地⽅政府负责,现在已经明确了由省、区、市政府⼀把⼿负责。
专家称,⼟地出让⾦的⼀部分统⼀由中央政府调配的做法可能会抑制地⽅政府的批地冲动。
据悉,⼟地出让⾦管理办法各城市须在当年度的⼟地出让收益中提取⼀部分纳⼊次年的财政预算,地⽅政府不得⽤于当期收⼊安排使⽤,剩余部分则由地⽅政府在相关领域内按规定⽀配。
将⼟地出让收益纳⼊次年预算将进⼀步增加透明度,业内专家认为,这有助于防⽌地⽅政府“坐⽀”,使地⽅政府从以地⽣财的短期利益中转移出来,着眼于长期收益。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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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我省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局《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保护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七)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扩区.粮食生产区安排。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资金,统筹安排;(二)突出重点,分级管理;(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意见》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b7ae936856a561253d36f39.png)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意见》为切实保护耕地,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本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使用管理,根据《*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实施意见如下: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本区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账管理的资金。
本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15%确定,其中30%资金由市集中使用,70%资金由区集中使用。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是指。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49号)中确定的本区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具体标准为65元/平方米。
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区财政局应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专帐核算,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足额划缴及使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并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三、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四、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按月统计各区(县)已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面积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等,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于次月10日前分别划入市、区(县)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从土地出让金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区级专项资金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面积(平方米)×65(元/平方米)×15%×70%。
五、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
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https://img.taocdn.com/s3/m/6dc6cd28192e45361066f5e9.png)
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规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县(区)、自治县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帐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4]59号)规定,我省从各市、县(市、区)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中划出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中:70%作为本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集中到省统一使用。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20%)。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进行了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附后。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等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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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0-16【生效日期】1997-10-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86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省国土厅、市、县(区)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用途的,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国营农、林、牧、渔、盐场使用的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但依法划拨的除外。
第四条第四条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划定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98b721614791711cc79179c.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土地交易机构接受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业厂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六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以及公开挂牌和上网竞价;(三)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规信息;(四)协助调查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最新 农业土地出让费管理意见-精品
![最新 农业土地出让费管理意见-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9023904731b765ce05081475.png)
农业土地出让费管理意见第一条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州、县市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帐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全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比例按各市州、县市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其中30%的资金集中到省级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平均纯收益是指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等级标准执行。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征收等别)×15%。
第五条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省、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分别对农业开发资金实行分帐核算,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足额划缴及使用。
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
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增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其中30%上缴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70%缴入市州、县市同级国库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
其他土地出让金仍维持现行省、市州四六分成的财政体制。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877d8f36137ee06eff918a8.png)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第二章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第七条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436f40784254b35effd340b.png)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1]8号的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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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
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74号)的规定,从20xx 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规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县(区)、自治县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账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
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xx]59号)规定,我省从各市、县(市、区)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中划出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中:70%作为本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集中到省统一使用。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
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20%)。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
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进行了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附后。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等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六条根据财政部规定,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
"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结算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结算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第七条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
清算时,按预算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县(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20%部分中的70%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30%部分按就地
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上划时请使用"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全称:广东省财政厅;预算级次:省级;收款银行:国家金库广东省分库;帐号:2550001-23),预算科目填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第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对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规定,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专
款专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并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编制、初审、申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的审核批准、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预算管理、支出范围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除通报外,对提取比例不足的,负责督促其限时足额划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强行划入专账;对于违反专账管理的,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的,除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外,应将超出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资金收回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追缴,并报省监察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开展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情况每年二次进行统计填报。
"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表"于上半年(6月)终了后20日(即每年7月20日)和年度终了后20日(即次年1月20日)前以地级市为单位(分县、区)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一. 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二.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 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该条目中所提到的40%没有法律依据,纯属引用别人错误理论,请更正。
从20xx年开始,土地招拍挂条例就明确了,出让金就是全部地价,没有40%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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