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部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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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1.为保障项目部印章的权威性和法定效力,使项目部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2.项目部印章是指以“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命名或修饰的印章。

第二章印章制发和更换
1.项目部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发,印章残缺需要更换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其备案。

项目部印章通过创建“申请成立、调整项目部流程”申请刻制,不用提交“JZB-26印章刻制、更换、回收流程”申请,填写“印章刻制(更换)申请表”。

局长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准后的“印章刻制(更换)申请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刻制。

2.印章如因残缺等原因需要更换,应通过OA网创建“JZB-26印章刻制、更换、回收流程”,填写“印章刻制(更换)申请表”。

局长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准后的“印章刻制(更换)申请表”,办理刻制新印章,领用新印章时旧章应同时交回局长办公室。

3.项目部领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验章、登记、签名等手续。

第三章印章保管
1.各项目的负责人为印章的第一负责人,各项目的印章保管人为印章的直接(管理)责任人。

各项目应选用责任心强、工作细心的员工为印章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并将印章的管理责任人名单备案。

2.印章直接(管理)责任人因故(如因事离开岗位)确需他人代
管的,须经印章的第一责任人同意和指定专人代管,并办好交接手续,交代好印章的保管、使用等相关要求。

3. 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一般应放入保险柜),不得随意搁置,防止丢失和盗用。

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领导和制发部门,并采取声明作废等措施。

4.印章原则上在直接(管理)责任人办公地点使用,未经印章第一负责人同意,不得将印章擅自带到直接(管理)责任人办公地点以外的地方使用。

5.印章原则上不得借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须经印章的第一责任人批准。

借出印章应办理借用手续,限定借用时间和使用范围,并有印章直接(管理)责任人携带,按时交还。

6.印章直接(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学习,认真专研业务知识,熟练、准确地使用印章。

要爱护印章,做到勤清洁、勤保养,确保盖章的质量。

第四章印章使用
1.项目部用章需填写“用印审批表”,提交项目经理审批,凭项目经理审批完毕的“用印审批表”到项目经理部用印。

2.用印审批:项目部印章由所在项目第一负责人批准。

3.印章直接(管理)责任人应认真审阅“用印审批表”,检测审核用印内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和有效。

印章直接(管理)责任人应认真审阅“用印审批表”,检查审核用印内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和有效。

5.印章直接(管理)责任人应打印“用印审批表”,将“用印审批表”与用印资料复印件共同保管,手续完备并登记后方能用印。

6.如遇情况紧急、重大的事项,法定代表人、印章第一责任人或其授权的其它领导外出时,经电话请示同意后,可以先用章后补办手续。

7.错盖和盖章无效的文件和材料应即时销毁。

8.对用章手续不完备或超越印章使用范围的,各级印章直接(管理)责任人有权、有责任予以拒绝,并解释清楚,必要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9.项目部印章程序:用印人申请(填写用印审批表)→下属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印章第一责任人审批→下属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印章直接(管理)责任人盖章登记。

10.不得为与本单位无关的人和事出具盖章证明,不得在空白的便函、文函、报表、合同等文件上盖章。

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印章管理责任人必须在用章时做好详细记录,留存复印件,跟踪使用情况,收回未用空白函。

11.印章使用的具体要求:
(1)除局法人印章外,项目部印章不能代表工程局用于签订工程合同、经济合同、用工合同、材料采购和验收、经济担保、经济承诺等经济活动,不能用于成立下属分支机构。

工程处、项目部印章,受工程局的委托仅限用于其本工程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2)使用代章要求:在新印章尚未刻制,而又急需使用印章时,可以采取代章的形式使用印章。

使用代章的要求与正式印章相同,但代章必须是同级代章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单位或两个没有联系的单位不能使用代章。

使用代章时必须在落款名称后面注明“代”字。

(3)盖章的位置:一般情况下,印章应加盖在落款的年月日处,“骑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印迹端正、清晰。

第五章印章停用、封存与销毁
1.局长办公室要及时将应停用的印章收回,并做好印章回收、停用登记。

2.对于一般性的印章(如项目部印章),由局长办公室统一销毁。

销毁印章时,应填写《印章销毁登记表》,并留下印模,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印章第一责任人审批后,由局长办公室负责销毁。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
1.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局长办公室、局财务部以及纪检监察审计部等职能部门将定期(每年一次)和不定期(根据需要)的方式抽查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局有关规定处理。

2.印章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如不按印章管理制度或不按办事程序审批而擅自使用印章,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
1.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局长办公室、局财务部以及纪检监察审计部等职能部门将定期(每年一次)和不定期(根据需要)的方式抽查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局有关规定处理。

2.印章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如不按印章管理制度或不按办事程序审批而擅自使用印章,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规定由项目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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