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工伤预防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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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工伤预防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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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工伤预防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6〕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工伤预防试点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第一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2016年5月22日
哈密地区工伤预防试点实施方案
2015年9月,自治区人社厅将哈密地区确定为自治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

为扎实做好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15号)精神,结合哈密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与安全生产观念,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建立工伤预防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完善工伤预防制度体系;规范、加强工伤预防费用的使用和监管,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增强工伤预防工作的实效,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原则。

按照审慎稳妥、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作为工伤预防优先选择的重点。

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拓宽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不断完善工伤预防制度体系。

二、组织保障
成立哈密地区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黄建昆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行署秘书长王友明同志,地委组织部副部长、地区人社局局长许晓春同志担任,成员由地区财政、安监、卫生、工会、社保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各县(市)分管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人社局,负责工伤预防试点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许晓春同志兼任。

地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地区人社局牵头,财政、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参加,研究分析工伤预防工作形势,了解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协调工伤预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合力。

三、工伤预防项目
(一)政策宣传项目。

制作工伤事故与职业病预防专题节目,开展工伤保险、职业病预防等媒体专项活动;采取发送短(微)信、悬挂标语、制作展板、组织现场宣传等形式开展专项宣传;印制、发放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和安全生产等宣传教育材料。

(二)教育培训项目。

举办参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负责人员等参加的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对高风险行业、岗位职工进行工伤预防知识培训,及时指导购买、使用防护产品。

(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对从事与职业危害相关工种的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四)其他工伤预防项目。

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厂矿企业生产工作环境进行职业有害因素检测,实施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

四、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流程
(一)编制方案。

地区各级人社部门在每年1月确定当年工伤预防的具体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二)组织实施。

根据当年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地区相关部门或社会经济组织实施项目。

需社会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地区各级人社部门参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从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经济组织中招标选择提供具体服务的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选定的组织拟订协议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总结和验收评估。

由地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在年末进行自查总结,为下一年度编制实施方案提供经验。

由社会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地区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合同规定,加强对提供服务组织开展的宣传、培训等活动的监督,确保合同落到实处。

项目完成后,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评估。

五、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要求
(一)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为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2%。

每年由地区社保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统一提取工伤预防费,编制分配方案并拔付资金。

(二)工伤预防费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支。

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组织实施的部门要填报费用使用说明并提交相关费用票据原件,经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预防费支付;对于由社会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实施的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合同规定,先支付一定比例或数额的预付款。

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三)强化对工伤预防费的监督。

工伤预防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作他用。

由地区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对工伤预防费用的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支出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对违反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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