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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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56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宇宫平齐小媛
【审理法官】郭宇宫平齐小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军;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当事人】李军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当事人-个人】李军
【当事人-公司】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尹占丽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黄传佳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赵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占丽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黄传佳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赵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占丽黄传佳赵超
【代理律所】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军;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李军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诉讼代表人中止诉讼(诉讼中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李军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

【更新时间】2022-09-24 10:39:12
李军、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566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占丽,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佳,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仙台大街某
某。

法定诉讼代表人:崔树森,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军与上诉人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军于2021年3月27日死亡。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李军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

落款
审判长郭宇
审判员宫平
审判员齐小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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