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陈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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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陈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8
【案件字号】(2020)皖16民终12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斌任静陈芹
【审理法官】程斌任静陈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陈帅帅;贾继伟;黄灿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陈帅帅贾继伟黄灿
【当事人-个人】陈帅帅贾继伟黄灿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谢远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远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远远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
【被告】陈帅帅;贾继伟;黄灿
【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人保谯城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陈帅帅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一审判决医疗费数额是否正确;陈帅帅的后续治疗费及护理依赖是否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否过高。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除一审证据外均无新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一致外,另查明贾继伟为陈帅帅垫付款为41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人保谯城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陈帅帅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一审判决医疗费数额是否正确;陈帅帅的后续治疗费及护理依赖是否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否过高。

关于人保谯城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人保谯城公司虽然提供了黄灿签名的投保人声明,但在该投保人声明上“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后"。

“保险人已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是谁所填写的行为不明,人保谯城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在投保人对涉案车辆办理投保业务时,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或者其委托办理投保业务的代理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涉案的免
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故对其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帅帅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一审判决医疗费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

陈帅帅一审时已举证了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就业失业登记表、证明两份和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及用药清单,能够证明陈帅帅事故发生前以从事非农业劳动为生活主要来源及医疗花费金额。

故一审判决其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及赔偿数额和医疗花费金额无误。

关于陈帅帅的后续治疗费及护理依赖是否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否过高的问题。

本案涉案鉴定结论系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具有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照鉴定方法《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等规定,通过综合分析得出的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和合理性。

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本案陈帅帅后续治疗费及护理依赖已经鉴定,且陈帅帅系1994年11月29日出生,故一审判决支持其后续治疗费及根据定残后的伤残等级,确认陈帅帅护理依赖期限为二十年并无不妥。

安徽省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100元,根据上述规定一审判决陈帅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天100元适当。

综上所述,人保谯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28: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01月14日22时30分许,贾继伟驾驶皖S
×××××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沿亳州市谯城区张集至古井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同方向陈帅帅骑行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致陈帅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贾继伟弃车逃逸。

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依法作出亳公交认字【2018】0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继伟夜间驾驶机动车未能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发后弃车逃逸。

因此贾继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帅帅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帅帅被送至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后转入合肥、北京等连续治疗共计治疗200多天,支付医疗费共计646679.6元。

经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委托,安徽世平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8月2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陈帅帅因车祸受伤致颅内损伤,脑挫伤,硬膜下血肿脑疝,颅底骨折,胸部损伤,肋骨骨折等,遗留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大小便失禁等后遗症,致其日常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构成一级伤残;2、陈帅帅本次损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评残前一日;3、被鉴定人陈帅帅定残后仍需完全护理依赖;4、陈帅帅定残后仍需要对其植物状态进行预防肌肉萎缩、褥疮、加强护理产品更换等,建议被鉴定人陈帅帅植物状态支持对治疗费用约需18000-20000/年,期限暂定为二年。

陈帅帅为此支付鉴定费3200元。

在陈帅帅住院期间贾继伟为陈帅帅垫付医疗抢救费用400000元。

另认定,陈帅帅系农村户籍。

事故发生前陈帅帅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孟梦系陈帅帅的妻子,陈子睿(2014年12月26日出生)系帅帅的儿子。

皖S×××××号车辆登记车主为黄灿。

皖S×××××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人保谯城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陈帅帅的损失为:医疗费631680.6元;认可误
工费21777.8元(98.99元/天×220天)、护理费29233.6元(132.88元/天×220天)、后期护理费970024元(132.88元/天×365天×20年)、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0元(100元/天×220天)、交通费6600元(30元×220天)、营养费6600元(30元/天×220天)、残疾赔偿金632800元(31640元/年×20年×100%)、被扶养人生活费155550元(20740元/年×15年÷2人)、后续治疗费36000元、鉴定费3200元、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为50000元,综上,陈帅帅的损失为2565466.6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因皖S×××××号车辆在人保谯城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应由人保谯城公司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帅帅120000元(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伤残赔偿金6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赔偿部分,因皖S×××××号车辆在人保谯城公司购买商业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虽人保公司答辩商业险部分予以免赔,但其提供的的证据,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未完全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帅帅500000元(伤残赔偿金500000元)。

超出商业险限额部分,由被告贾继伟赔偿原告陈帅帅1945467.6元(医疗费631680.6-强制险10000)元、误工费21777.8元、护理费29233.6元、后期护理费970024元、营养费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0元、残疾赔偿金632800元-5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5550元、后续治疗费36000元、鉴定费3200元)。

被告贾继伟为陈帅帅垫付的410000元医疗费,由贾继伟在赔偿陈帅帅损失总额中扣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共计赔偿原告陈帅帅保险金620000元(120000元+500000元);二、被告贾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帅帅1535467.6元(1945467.6元-41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被告贾继伟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保谯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金额为50万元);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事故发生后贾继伟弃车逃逸属商业险免赔范围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贾继伟弃车逃逸经交警队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加重了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保险人仅需尽到提示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在商业险条款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加黑、加粗的形式对免责事项尽到提示义务。

同时,上诉人提供的投保单可以证明已将免责事项对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投保人在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确认,免责事项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2、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对于其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

3、原审法院认可原审原告产生631680.6元医疗费明显与事实不相符,从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其现有票据金额为513851元,原审在未核实票据金额的情况下认定的医疗费金额存在明显错误。

4、后续护理依赖费、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5、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

综上,提出上诉。

综上所述,人保谯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陈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6民终123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中段。

负责人:闫龙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远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帅帅。

法定监护人:孟梦(系陈帅帅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韬,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继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灿。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谯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帅帅、贾继伟、黄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人保谯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远远,被上诉人陈帅帅的法定监护人孟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韬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贾琳琳,黄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保谯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金额为50万元);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事故发生后,贾继伟弃车逃逸,属商业险免赔范围,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贾继伟弃车逃逸,经交警队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加重了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保险人仅需尽到提示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在商业险条款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加黑、加粗的形式对免责事项尽到提示义务。

同时,上诉人提供的投保单可以证明已将免责事项对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投保人在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确认,免责事项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2、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对于其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

3、原审法院认可原审原告产生631680.6元医疗费明显与事实不相符,从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其现有票据金额为513851元,原审在未核实票据金额的情况下认定的医疗费金额存在明显错误。

4、后续护理依赖费、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5、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

综上,提出上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陈帅帅辩称,1、一审中原告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收入来源于非农业,且依据《安徽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指导意见》,陈帅帅的伤残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标准主准主张合理合法,与法有据;医疗费,有医院的合法票据与用药清单相互佐证,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花费金额正确。

2、上诉人应承担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一审中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提供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针对具体免责部分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对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对免责内容采取加粗加黑字体进行告知,不能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足够注意,该免责条款无效,尽管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贾继伟存在弃车逃逸情形,但其情形并非驾驶车辆逃逸,
其逃逸情节也未加重事故损害后果;在商业三者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朔及以前,投保人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且保险公司未对驾驶员的逃逸行为是否扩大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及受害人的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的固定,属于无效条款。

3、一审中结合原告的伤情,提供了具有合法鉴定资质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一级伤残,植物人状态,终日需要专人护理,且受害人的家人护理周到,生命体征平稳,一审法院判决护理依赖20年与法有据,并无不当;另伤者的伤情需要定期康复治疗,必然产生一定的康复费用,且由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

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陈帅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218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01月14日22时30分许,贾继伟驾驶皖S×××××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沿亳州市谯城区张集至古井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同方向陈帅帅骑行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致陈帅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贾继伟弃车逃逸。

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依法作出亳公交认字【2018】0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继伟夜间驾驶机动车未能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发后弃车逃逸。

因此贾继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帅帅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帅帅被送至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后转入合肥、北京等连续治疗共计治疗200多天,支付医疗费共计646679.6元。

经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委托,安徽世平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8月2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陈帅帅因车祸受伤致颅内损伤,脑挫伤,硬膜下血肿脑疝,颅底骨折,胸部损伤,肋骨骨折等,遗留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大小便失禁等后遗
症,致其日常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构成一级伤残;2、陈帅帅本次损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评残前一日;3、被鉴定人陈帅帅定残后仍需完全护理依赖;4、陈帅帅定残后仍需要对其植物状态进行预防肌肉萎缩、褥疮、加强护理产品更换等,建议被鉴定人陈帅帅植物状态支持对治疗费用约需18000-20000/年,期限暂定为二年。

陈帅帅为此支付鉴定费3200元。

在陈帅帅住院期间贾继伟为陈帅帅垫付医疗抢救费用400000元。

另认定,陈帅帅系农村户籍。

事故发生前陈帅帅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孟梦系陈帅帅的妻子,陈子睿(2014年12月26日出生)系帅帅的儿子。

皖S×××××号车辆登记车主为黄灿。

皖S×××××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人保谯城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陈帅帅的损失为:医疗费631680.6元;认可误工费21777.8元(98.99元/天×220天)、护理费29233.6元(132.88元/天×220天)、后期护理费970024元(132.88元/天×365天×20年)、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0元(100元/天×220天)、交通费6600元(30元×220天)、营养费6600元(30元/天×220天)、残疾赔偿金632800元(31640元/年×20年
×100%)、被扶养人生活费155550元(20740元/年×15年÷2人)、后续治疗费36000元、鉴定费3200元、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为50000元,综上,陈帅帅的损失为2565466.6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因皖S×××××号车辆在人保谯城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应由人保谯城公司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帅帅120000元(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伤残赔偿金6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赔偿部分,因皖S×××××号车辆在人保谯城公司购买商业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虽人保公司答辩商业险部分予以免赔,但其提供的的证据,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未完全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帅帅500000元(伤残赔偿金500000元)。

超出商业险限额部分,由被告贾继伟赔偿原告陈帅帅1945467.6元(医疗费631680.6-强制险10000)元、误工费21777.8元、护理费29233.6元、后期护理费970024元、营养费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0元、残疾赔偿金632800元-5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5550元、后续治疗费36000元、鉴定费3200元)。

被告贾继伟为陈帅帅垫付的410000元医疗费,由贾继伟在赔偿陈帅帅损失总额中扣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共计赔偿原告陈帅帅保险金620000元(120000元+500000元);二、被告贾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帅帅1535467.6元(1945467.6元-41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被告贾继伟负担。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除一审证据外均无新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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