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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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提高矿井自救能力,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涵盖煤矿工人的自
救器的选择、应用、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煤矿自救器的管理工作包括自救器的采购、分配、登记、检验、保养、更换等方面。
第四条煤矿自救器的管理工作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协助与支持,确保煤矿自救器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自救器的选择
第五条煤矿自救器的选择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具备防尘、
防毒等功能,并能够适应煤矿环境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煤矿自救器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煤矿地质条件、
煤层气性、煤尘浓度、温度湿度等。
第七条煤矿自救器的选择应考虑不同工种的需求,包括矿工、
维修工、巷道工等。
第八条煤矿自救器的选择应考虑煤矿工人的个体差异,包括体力、心肺功能等。
第九条煤矿自救器的选择应借鉴其他煤矿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本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自救器的分配与登记
第十条煤矿自救器的分配应根据煤矿工人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分配,确保每个煤矿工人都能够得到自救器的使用机会。
第十一条煤矿自救器的分配应建立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以防止部分工人恶意囤积自救器。
第十二条煤矿自救器的分配应做好记录,包括煤矿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分配日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煤矿自救器的使用者应按照分配记录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更换或借用他人的自救器。
第十四条煤矿自救器的报废、更换等情况应及时登记,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煤矿自救器的登记信息应定期进行检查、核对,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自救器的检验与维护
第十六条煤矿自救器应在使用前进行检验,确保其能够正常
运转,达到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煤矿自救器的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煤矿自救器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定期更换零部件、润滑保养等。
第十九条煤矿自救器的维护工作应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人
员进行,确保维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条煤矿自救器的维护记录应及时进行,包括维护时间、维护人员、维护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煤矿自救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
送检、修理,确保自救器能够正常运行。
第五章自救器的更换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煤矿自救器应定期更换,具体更换周期和标准应
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煤矿自救器的更换应做好记录,包括更换时间、
更换人员、更换原因等。
第二十四条煤矿自救器报废时应进行处理,包括销毁或退还给生产厂商。
第二十五条煤矿自救器的报废处理应有统一管理,确保废弃自救器不再继续使用。
第六章故障自救器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发现煤矿自救器存在故障或损坏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煤矿自救器发生故障时,负责人应安排专人进行修理,确保自救器能够尽快恢复正常。
第二十八条煤矿自救器的修理工作应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人员进行,修理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煤矿自救器修理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自救器能够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自救器的故障和修理情况应做好记录,包括故障现象、修理过程、修理人员等。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煤矿自救器的管理工作应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工作应由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内部的其他部门以及煤矿工人代表共同参与。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做好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所有。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