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二十一章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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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单期
(a period of tim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 after date of shipment):
• 运输单据签发日后必须向银行交单的期限; • 规定方法: A、明示:
如: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not
3、出口常用结汇单据及制作应注意的事项 • 出口常用结汇单据: 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
(1)汇票(UCP600,6c)
A、出票条款(drawn under)
– 按信用证规定;
– 信用证未规定,应填写根据XX银行X年X月X日第 XX号不可撤销信用证开立;
B、汇票金额和付款期限: – 按信用证规定;
(四)款(制单结汇)
1、出口单据总要求
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2、制单依据 – 信用证有关规定; – UCP600有关条文; –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ISBP) • ISBP的大部分内容是UCP500 /UCP600没有直接规定的,是对 UCP500的补充,而非对UCP500 /UCP600的修订;
• 10月份:
• 11月份:
未装运
装运6,000公吨;
• 如:10月份,装运了2,000公吨?
(9)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保险条款
– FOB/FCA; CFR/CPT;
– CIF/CIP;
(10)对各种单据的要求
– 单据的种类、份数、具体要求;
(11)特殊条款
– 无单据要求的条款,应不置理会;
案例:
• L/C: 最迟装运日 11/30 到期日 12/15 交单期 B/L日后15天内交单 11/25(最迟交单) 11/15 B/L日后15天内交单


B/L L/C
11/10 11/5

B/L
11/4
11/15(最迟交单)
练习2:
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则必须在运输单据签发日(装运日)后 21天内交单,但不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 运输单据(提单)上的装运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 定的装运期限内
• 规定方法:A、明示:shipment: during Dec. 2012 B、默示:双到期(和L/C到期日为同一天)
UCP对装运期的若干名词解释(UCP600,3条) – 对“SHIPMENT”的理解; – 不宜采用“prompt, immediately, as soon as possible” ,如规定,银行不置理会; – On or about x/x(于或大约于X月X日) ----在该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包括起讫日期; • 如:on or about Feb. 10th, 2009----2月5日至1月15日,包括2月5日和2月15日,前后共11 天;
• 外经贸政策;
• 审证的要点:

政策方面的审核
( 1 )来证是否从不准与其进行任何经 济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开来的; ( 2 )与我签订贸易、支付协定的国家 来证是否符合协定精神; ( 3 )有无歧视性或不恰当的政治性条 款。
安全收汇方面的审核 (1)开证行资信

(2)开证行付款责任
(3)信用证是否生效,有无保留、限制性条款。
(4)信用证的种类
不可撤销;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
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等。
(5)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地址
(6)有关合同标的的规定
– 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以及 信用证总金额;
– 合同数量规定机动幅度(5% more or less),则信用证的数量、金额必须规 定相应机动幅度;
A:合同:每箱50美元CIF净价;总金额USD50,000
---在受益人所在地;
expiry date and place: Dec. 31, 2012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8)转运、分批装运等运输条款
–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分 批装运和转运等;
– 除非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和转运,否 则意味着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 To(止) , until(至), till(直至), from (从)x/x (Jan. 15);
• 包括所述日期 – after x/x (Jan. 20)(以后); • 不包括所述日期;
– 某月的beginning(月初),middle(月中), end(月末);
• 1日--10日;11日--20日;21日至该月最后一天; – 某月的first half (上半月), second half(下半月); • 1日--15日;16日至该月最后一天;
• L/C:
最迟装运日 11/30 11/10
到期日 12/15
交单期 ------------12/1(最迟交单)

B/L
• B/L
11/30
12/15(最迟交单)
stale B/L(过期提单)
到期地点(交单地点) (a place of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地点;
• 不可接受 D:合同:每箱50美元CIFC5%,USD50,000
• 信用证:每箱50美元CIF净价;USD47,500;
• 可接受,
• 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
“about ”(约)的掌握;
• 不超过10%的增减; • 如:about 100,000 M/T; • 可装运90,000--110,000公吨;
later than 15 days after date of transport documents. B、默示(UCP600,14条c) :
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则必须在运输单据签发日(装运日) 后21天内交单,但不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练习1:
信用证规定了交单期,则必须在规定的交单期内
交单,但不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 单价每公吨4,000美元;
出口某商品,散装,1000公吨,10%溢短装,每公吨1000 美元CIFXX,总金额1,000,000美元;
来证规定:
1、about 1,000M/T; about US$1,000,000;
实际装运:900--1100M/T; 2、about 1,000M/T; US$1,000,000; 实际装运:900--1000M/T; 3、 1,000M/T; about US$1,000,000;
C、汇票当事人: a、出票人: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b、付款人 us (开证行) xx bank(指定付款行) • 信用证未规定--如:by your draft, 即为开证行; • 不应作成开证申请人; • 托收汇票付款人----进口商;
实际装运:950--1050M/T;
4、 1,000M/T; US$1,000,000; 实际装运:950--1000M/T;
出口某商品,1,000件(pieces),10%溢短装,每件 10美元CIFXX,总金额10,000美元;
来证规定:
1、about 1,000 pcs; about US$10,000;
•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 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 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证 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 不及办理租船定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 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延展船期,信 用证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 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 信用证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 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2、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3、转移货物所有权;
(二)买方的基本义务
1、支付价款
2、收取货物
( 1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为,以便 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
三、出口合同履行的程序
• 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
(按 CIF/CIP 术语成交,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 证方式付款,海洋运输方式出口):
货--证--运(船)--款
(一)货(备货与报验)
1、备货 – 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好应交付的货 物; 2、报验 – 法定检验商品; – 非法定检验,但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应 由检验机构出证的商品;
(二)证(催证、审证和改证)
1、催证
– 买方应按时开立信用证;
2、审证
– 审证的依据:
• 买卖合同;
• 信用证国际惯例(UCP600);
实际装运:900--1100 pcs ; 2、about 1,000 pcs; US$10,000; 实际装运:900----1000 pcs; 3、 1,000 pcs; about US$10,000;
实际装运:1000 pcs;
4、 1,000pcs; US$10,000; 实际装运:1000 pcs
(一)备货与报验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三)托运、报关、保险和装运 (四)制单与结汇
一、正确履行合同的重要性 – 法律上、经济上、政治上; – 重合同,守信用; – 正确履行合同是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
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一)卖方的基本义务
1 、交付货物 ---- 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数
量、包装、交货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 信用证:每箱50美元CIFC5%;USD50,000;
• 不应接受 B:合同:每箱50美元CIFC5%; USD50,000 • 信用证:每箱50美元CIF净价,USD50,000;
• 可接受
C:合同 每箱50美元CIFC5%;USD50,000
• 信用证:每箱50美元CIFC5%;USD47,500;
– 交单前;
– 交单时;
(三)运(船)--托运、报关、保险和装运
1、托运 – 出口人办理货物托运 – 运输机构配载船只和舱位,签发装货单(shipping order); 2、保险
– 按CIF成交,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3、报关 – 货物在装运前,必须向海关申报,即办理报关手续;
4、装运货物
• 船抵装运港,船方装运货物; • 装船完毕,船长或大副签发大副收据 • 凭大副收据换取已装船提单; 5、发装运通知
3、改证 修改信用证的程序(卖方提出改证要求):
买方 卖方
开证行
信用证修改书
通知行
(1)提出改证应注意的问题
– 恰当掌握改与不改的界限;
– 应一次提出要求修改的内容;
– 信用证修改书未到,不应装运货物;
(2)对信用证修改书的处理 – 对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 拒绝; – 应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 • 在受益人接受修改书前,原信用证条款仍对 受益人有效; • 受益人表示接受的方法:
5%的增减幅度; – 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情况下,货 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 但货物数量如按包装单位或个数单位 计数的除外; • 包装单位:箱、袋、桶等;
• 个数单位:件、只、打、辆等;
5%的金额减少; – 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全部装运,信用证 规定的000公吨;
(7)到期日、装运期、交单期 和到期地点的规定
到期日(有效期)(expiry date; validity date)
• 受 益人必 须向银 行提交 单据的 截至日 期 (付款/承兑/议付到期日); • 信用证必须规定到期日:expiry date: Jan. 15th , 2009;
• 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密不可分: expiry place: beneficiary’s country
–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 时期内分批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 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 L/C规定: • 9000M/T; Shipped during Sept./Oct./Nov. in three equal monthly lots. • 9月份:装运了3,000公吨;
第二十一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国家精品课程国际贸易实务
本章要点
●正确履行合同的重要性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的基本义务
■买方的基本义务
●出口合同履行的程序
■备货与报验 ■催证、审证和改证
■托运、报关、保险和装运
■制单与结汇
本章内容安排
一、正确履行合同的重要性
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三、出口合同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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