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6期】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你应该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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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6期】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你应该知道这些《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1979年颁布以来,经历了
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正,建⽴了完备的刑事诉讼程序。
在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有
许多的亮点,诸如⾮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明确确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得到进⼀步的拓宽,时间
提前到侦查阶段,并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些列权利,让辩护权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保障
和尊重⼈权被明确写⼊《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中作为该法的任务,体现了对⼈权的尊
重,是符合国际潮流。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
之规定,这五条是技术侦查措施。
笔者赞同运⽤⾼科技⼿段侦查犯罪是必要的,但必须要严格
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实施,否则就是对⼈权的侵害,这也将成为“尊重⼈权”写⼊俗称“⼩宪法”的
《刑事诉讼法》中的⼀⼤败笔。
笔者在办理⼀个涉嫌性犯罪的案件中,作为被害⼈的代理⼈,发⽣⼀件让⼈惊讶的事情,就是
被害⼈的姐夫陈某被公安机关监听,当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我和我的同事都觉得匪夷所思,
我同事说到和陈某的通话,不禁胆战⼼惊,幸亏良好的法律素养作为基础,在通话中没有不当
的⾔语,也提醒我们在与当事⼈交流的时候要时刻的注意⾃⼰的⾔语,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
内,正确的提供法律帮助。
虽然这只是⼀个⾮常⼩的插曲,但是引起了笔者对技术侦查措施的
兴趣,接下来的内容,笔者将对技术侦查的相关法律规定进⾏梳理,以期与⼤家共同学习,不
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采取技术侦查的主体及适⽤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四条之
规定,技术侦查适⽤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具体列举了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毒品犯罪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民检察院对
于重⼤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重⼤犯罪案件可以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四条之规定,下列案
件也可以采取技术侦查的措施: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
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犯罪案件;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犯罪案件;利
⽤电信、计算机⽹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络实施的重⼤犯罪
案件。
对于如何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
⽐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四条中的兜底条款,即依法可能判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作为标准。
提醒注意,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法定刑,⽽是根据
犯罪的事实能够⼤体判断的宣告刑。
根据《⼈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百六⼗三条之规定,⼈民检察院在⽴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
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职权实施的严重侵
犯公民⼈⾝权利的重⼤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之规定,决定采取技术侦查的主体可以是公安
机关和⼈民检察院,但是执⾏主体有且只有⼀个,即全部由公安机关执⾏。
技术侦查适⽤于严
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主体和采取时间、时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五条之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对象是
犯罪嫌疑⼈、被告⼈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员。
因此,对被害⼈及其亲属采取技术侦查
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根据保障⼈权的宗旨,司法机关应当
严格遵守“法不授权即不可为”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之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要在⽴案之后,同条第三
款规定,对通缉、逮捕的逃犯也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从这个规定中,没有规定在初查阶段
可以使⽤技术侦查⼿段。
因此,笔者认为,在初查阶段采取技术侦查⼿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在初查阶段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侵犯当事⼈的权益的,当事⼈可以采取⾏政诉讼的⽅式来维护
⾃⾝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百四⼗九条之规定,技术侦查的期限为三个⽉,⾃签发之⽇起计算;
对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需要,报批准之后每次延长不超过三个⽉。
总的来说,技术侦查措施⼀般情况下期限为三个⽉,但是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在此基础上延长,每次延长不超过三个⽉,且每次都必须报批准。
三、技术侦查的批准程序及种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六条之规定,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并将执⾏情况通知⼈民检察院等部门。
该条规定了采取技术侦查的程序:即⾸先办案机关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由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同意。
笔者翻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均未对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的内容进⾏规定,笔者认为在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中最重要的说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说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五条之规定,技术侦查包括记录监控、⾏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总结
技术侦查措施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权的不尊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运⽤技术侦查措施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操作,对批准程序、适⽤主体和案件范围⼀定要充分把握,否则将会导致权⼒的滥⽤,与我国倡导的“依法⾏政”背道⽽驰。
法律未对违规使⽤技术侦查⼿段获得的证据进⾏规定,其合法性问题的认定没有⼀个定论,这是将来的《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难题。
版权说明:上⽂来转⾃电⼦物证公众号,来源: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作者: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