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逻辑,从理想到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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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逻辑,从理想到现实
作者:刘英团
来源:《全国新书目》2015年第03期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一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在“法治”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学说和流派。

其中,著名的宪法学家王人博和著名的法理学家程燎原所著的《法治论》是国内最早提出“法治论”和“依法治国论”的名著,堪称法学界最耀眼的一块路标。

对《法治论》所阐述的基本观点,作者至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修正。

因为作者更加坚持《法治论》所确证的信念和立场,即使是在当下,也远未过时。

“法律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一种实质性要素。

然而,历史展示给人类的,不仅仅是法律的辉煌,还有法律的悲哀。

”作者开篇即指出,这其实也是人类本身的辉煌,或悲哀。

所以,必须
对法律进行思考。

在“法大还是权大”、“法治还是人治”、“法有无继承性”以及其它许多问题的讨论中,作者认为,凡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哲学精髓(唯物主义、辩证法等)相悖的“法治论”,都不是真正的法治。

因为“在政治生活过程中,法律与人性的关系,表征为法律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一一法治根源于制约权力的需要”。

尽管人治时代也有法,但法是人治的工具,法制也不等于法治。

数千隼积淀下来,“人亡政息、政怠宦成”成立历史周期率。

正义及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曾经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心的话题之一。

譬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说:“统治权最终存在于法律之中,执政者必须实行合法统治,乃法治的至高精神。

在公民平等的城邦中,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或一个政治团体,都不合乎正义的,某个政治机构的权力过大也有损于城邦生活。

”作者认为,“这种权利不是希腊法哲学所认为的那样先于法律而存在,而是生于法律。

”这种思想的跨越即是“法律至上”(法治)。

作者的这种思想的理论贡献,既是对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刻反思,又是我国由人治到法治转变中的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

一种法学理论热点的兴起,不仅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也内含着对历史的反思。

中西法律思想与中西法律制度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以义务本位,而西方的法律文化传统,却以权利为本位。

作者认为,这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影响着社会政治历史和法治文明进程”。

其中,法治既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跳出“人亡政息、政怠宦成”历史周期率的必由之路。

譬如,美国独立战争的道路和过程,美国宪政的理想与模式,美国法治学说的构建和进步,无不与此相关。

这些新的观念和思想,不仅在《独立宣言》、《美国宪法》等这些充满人类理性和智慧的法律文献中昭然若见,在潘恩、杰斐逊和汉密尔顿熠熠生辉的传世杰作中也得以弘扬。

“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小到文明行走,大到依法治国,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对于近现代社会来说,要使社会运行过程包括公民的权利行为和国家的权力活动成为可预测、可控制的过程,必不可少的前提是社会组织结构及其运转的规则化,而这种规则化主要来源于具有合理性的法律体系。

其中,看一种社会组织结构是否为法治,不能只看法律的表现或表述形式,更重要的是看法律所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

即,在法律的实际运行中是否使法律的社会价值原则变成现实。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

”承认“法治”,既要充分肯定公民的应有权利,尤其应对公民的权利作出保证。

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其中,“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環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尤其要“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这表明,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执政党的基本执政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

当然,任何法治进程都不是孤立的,它是国家、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变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是否能够真正适用于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期内的社会发展,同时能够在社会的生活中得到广泛认知的社会形式。

也正基于此,王人博、程燎原教授所著的《法治论》纵横了古今中外,不但从汉语文献中阅读了从亚里士多德到西塞罗、卢梭、孟德斯鸠、哈灵顿、洛克、杰弗逊、潘恩等人有关法治的学说,还厘清了法治的概念,区分了法治的实体价值与形式价值,阐释了法治与权力、法治与自由、法治与权利的关系,并分析勾画了英、美、法等国的不同法治式样;同时,对中国自1949年至1980年代末近40年的法制实践并运用法治作为量度的尺码,确立了中国法治理论的大致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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