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70年刑案编年史194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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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结束后,经济进入了迅速发展时期, 社会管理逐渐宽松,但是社会风气变化过快,社 会治安问题也越发显得严峻。1983 年,全国人大 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 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于流氓罪等十几 种罪名可以在法定最高刑期以上处刑,甚至可以判 处死刑,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速裁速决。
1949-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70年以来,刑事法治进程几番周 折与坎坷,一个个标志性的大案像搭 设在波澜壮阔的法治航程中的一座 座灯塔,引领着我们乘风破浪,稳步 前行。值此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 0 周 年 之 际,本 刊 遴 选出部 分 标 志 性 刑 事 大 案。这 些 典 型 案 例 均 体 现 出了鲜明的时代性,值得我们驻足回 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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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正是 1979 年刚刚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 案无疑是刑事诉讼法诸多原则的检验,包括侦查 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审判公开等基本 原则。该案依法拨乱反正,检验了新法,对于恢复 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大意义。
经济领域的犯罪逐渐增多
改革开放的大潮涌来,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 也遭遇着泥沙俱下。市场经济在优化资源配置的 同时,也在冲击着人们的思维观念。
见证
70年刑案编年史
1949-2019
有很多人一直对法治有着仰望星 空 式 的 理 解,认 为 法 治 是 一 种良 法 善 治 的 终 极 状 态。这 种 静 态 的 理 解 使得法治永远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或 许很难对当下的案件作“法治”的定 性。然而,如果法治一直是理想层面 的,那么它就永远是“镜中花”“水中 月”,摸不着、看不见。野蛮与文明、 混 乱 与 规 范、落 后 与 先 进 永 远 是 相 对的、辩证的,更为公允的态度应当 是 将 法 治 看 成 一 个 进 程,一 条 不 断 改进、不断完善、孜孜以求的上下求 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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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严打严惩
在“四人帮”被粉碎之后,如何妥善处置“四 人帮”成为棘手的难题。邓小平复出后很快与陈,要依法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四人帮” 案的起诉书经过了反反复复的商讨、修改甚至推翻 重写,最终由邓小平主持会议决定起诉书可以使用。
1981 年 1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 “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进行了公开宣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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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在诸多领域都采取了重典严打的政策, 除了严惩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对于贪腐、暴力犯罪 等均重拳出击。时任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的王仲 利用职权,侵吞了大量缉私物资,1982 年 12 月 21 日被依法判处死刑,成了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腐 而被判处死刑的官员。严打运动中,坊间一直有这 样的口号“: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 坚决判 ;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严打政策虽然 有一些争议,但是确实打击了违法犯罪,在社会 治安方面收效明显。
司法体制开始建立
195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刚刚三年,司 法体制还未臻完善,也没有常态化的司法体制。新 生的政权在处理敌对势力时,容易流于极端化,往 往以枪决、批斗等形式予以处理。然而,对于美国 间谍约翰·托马斯·唐奈案,新生政权却创造性地 运用了庭审予以处理。该案直接在最高人民法院军 事审判庭审讯,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 反革命条例》,首都各界数百名群众来旁听。最高 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职能非常清晰 :就是配合中央 的统一部署,有效打击敌人,稳固新生的人民政权。 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也是从国家反侵略的政治 立场上展开,提出 :被告犯的罪行除被告自己应负 责任外,应归罪于美国的侵略集团,请审判长在量 刑时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于 1954 年 11 月 23 日对唐奈、费克图等人作出了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二十年等判决。
当时的司法环境下,没有刑事诉讼法,也没 有刑法,没有成熟的控辩审三造机制,整个刑事司 法体制呈现出较强的斗争性,司法的仪式性、庄严 性与程序性较为欠缺。发动人民群众,进行公审 公判是主要的审判形式。然而,如果设身处地从当 时人民政权的羸弱以及法治的不成熟的状况出发, 能够以正式的、相当文明的审判加以处理,并保障 当事人的基本辩护权利,是我国刑事法治史上举 足轻重的案例。除了该案外,1950 年罗瑞卿起诉 美国特务李安东,1951 年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 1953 年对关押在抚顺的千余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均带有清肃国内外反动势力、巩固新生政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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