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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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作者: 赵国庆日期:2009-03-19 来源: 中国税网企业对于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问题是一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
目前,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政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一、涉及的相关税收术语的定义解释为更好的理解好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政策规定,我们首先需要对以下重要的税收术语给予明确的解释。
(一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中都涉及到“利息支出”这一术语。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是对资本弱化税收管理的最高的原则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提出的原则的具体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中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应是一致的。
对于这几条中涉及的“利息支出”的定义,《规程》第八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也涉及到了“利息支出”这一术语,并将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分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分别规定了扣除的原则。
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了“利息支出”应仅指企业借款后根据借款合同应支付的纯粹的利息,不包含应借款而向他方支付的担保费、抵押费等。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分析作者:姚曙光来源:《商业会计》2015年第10期摘要: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由于企业既存在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情况,又存在从多个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取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因而使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变得比较复杂。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探讨其税前扣除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债资比例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但由于这个问题专业性较强、实际情况比较复杂、计算方法相对特殊,因此,实务中对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确定等问题比较模糊,常有错误发生。
为此,笔者结合实例作一剖析,以期能对企业和涉税工作者有所帮助。
一、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案例某居民企业2014年1月1日成立,该企业接受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如下:(1)境外关联方A企业1月1日出资500万元,2月1日提供借款2 000万元,年利率15%,实际税负为20%,A公司所在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协定中对于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7%,股息为10%。
(2)境内关联方B企业3月1日出资300万元,4月1日提供借款1 000万元,年利率12%,实际税负30%。
(3)境内关联方C企业5月1日出资200万元,6月1日提供借款 1 000万元,年利率10%,实际税负15%。
(4)境内非关联方D企业7月1日出资100万元,实际税负25%。
(5)境内非关联方E企业9月1日提供借款500万元,年利率10%。
具体如表1所示。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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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
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
因此,他们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是一致的。
即根据《规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主要指的是企业因债务而孳生的利息,不包含因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提到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四)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我们以简单的例子分析一下如何计算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
某企业1-3月份关联债权投资期初和月末数如下(4-12月份与3月份相同略):1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3000)/2=2500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3000+1500)/2=2250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1500+1500)/2=1500其他月份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同样按此方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相加。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500+2250+1500*10=17500(六)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解读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解读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https://img.taocdn.com/s3/m/06439af5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4c.png)
解读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一直是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税前列支的借款金额比例是否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假如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则A 公司从所有关联方借款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部分的利息支出,无论借款利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标准,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第二条规定在下文解释),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接受的需要支付利息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只要不超过企业本身的权益性投资的2倍,其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假设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无其他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则A公司可以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为2000万元,比原来的50%增加了4倍,其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借款是否受比例限制。
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借款的比例,但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于第二条规定,有人认为也应该受第一条规定的比例限制,原因是为了防止支付利息的企业无限制地支付利息,从而抵消企业利润,造成少缴纳所得税的现象,也就是防止资本弱化。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 企 业所 得 税 法实 施 条例 》 第3 8条 规定 : “ 企 业 在生 产
经 营活 动 中发生 的下列 利 息支 出 . 准予 扣除 : 一 是非 金融 企 业 向金 融企 业借 款 的利息 支 出、金融企 业 的各 项存 款利 息 支 出和 同业 拆借 利息 支 出 、企业 经批 准发 行债 券 的利 息 支
合 计
1 1 o 0
4 5 0 0
4 2 7 . 5
企 业 7月 1日出 资 1 0 0万 元 ,实 际税 负
2 5 %。( 5 ) 境 内非 关 联方 E企 业 9月 1日
关联企业
境外 A
境内 B
借款金额
2 0 0 0
1 0 0 0
借款期限
1 . 1
3 . 1
2 0 0 0
l 0 o O
利息预提所得税 7 %, 股息 1 0 %
实 际税 负 3 0 %
境内 B
境内 C 境内D
2 o o 1 0 o
0
5 . 1 7 . 1
0
1 o 0 0 0
5 0 0
7 . 1 0
了相 关规 定 。 但 由于 这个 问题专 业性 较强 、 实际情 况 比较 复
杂、 计 算 方法 相 对特 殊 。 因此 , 实务 中对关 联 债 资 比例 的计
算、 利息 支 出税 前 扣除额 确定 等 问题 比较模 糊 . 常有 错 误发 生 。为此 . 笔 者结 合实例 作一 剖析 , 以期 能对企 业 和涉 税工 作者 有所 帮助 。
摘要 : 税 法规定 , 企业从其 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复杂,贷款困难,融资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企业普遍缺乏流动资金,于是不少企业选择了向关联企业借贷,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金紧张情况。
本文将根据处理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并结合一则案例,对关联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性以及税务处理问题做一些探讨,以供读者参考。
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表明,国家不再“一概禁止企业间借贷”,而代之以规范化管理,一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依法保护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行为,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另一方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防止企业通过借贷行为非法集资。
所以在这种大环境下,只要关联企业的之间的借贷是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用于非法目的,一般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律风险较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这一条文已经明确肯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行为的合法性。
一则案例:A公司、B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
A公司权益性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B 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 2008年1月,A、B、D三方签订借贷协议,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10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 A、B、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 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按照协议向A公司支付100万的利息,向B公司支付了54万的利息。
论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 计 算 不 得 扣 除 利 息 支 出 时 , 准 比 例按 《 政部 国家 税 务 标 财 总局 关 于 企 业 关 联 方 利 息 支 出税 前 扣 除 标 准 有 关 税 收政 策 问题
的 通 知 》 财税 [0 8 1 1号 ) 定 的 比例 。 在 ( 税 [08 1 1 ( 20 ]2 规 财 2 0 ]2
三 、 准 比例 标
在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例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及 征 管 法 实施 细则 第 五 十 一 条所 称 关 联 关 系 , 主要 是 指 企 业 与其 他 企 业 、 织 或个 人 具 组
有下 列 之 一 关 系 :
( )一 方 直 接 或 间接 持 有 另一 方 的 股 份 总 和 达 到 2%以 一 5 上 ,或 者双 方 直 接 或 间接 同 为 第三 方所 持 有 的 股 份 达 到 2%以 5 上 。若一 方 通 过 中 间方 对 另 一 方 间接 持 有股 份 , 只要 一 方 对 中间
( ) 方 半 数 以上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四 一 包括 董 事会 成 员 和 经
理) 同时担 任 另一 方 的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包括 董 事会 成 员和 经 理 ) ,
对 超 过标 准 的利 息 支 出 ,按 实 际 支 付 给各 关 联 方 利 息 占关 联 方 利 息 总 额 的 比例 , 在各 关 联 方 之 间进 行 分 配 , 于 分 配 给境 对 内关 联 方 的利 息 支 出部 分 ,如 果 企 业 的 实 际税 负 不 高 于 境 内关 联 方 的税 负 , 符 合 独 立性 原则 , 予税 前扣 除 。但 在 计 算 应纳 且 准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准 备 、 存 、 按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以 下 同 应 保 并
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法规与政策

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法规与政策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法规与政策关联方借款是指企业或个人与其关联公司或个人之间的借款,这种借款通常是在合理的商业背景下发生的。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关联方借款是常有的事情,但是在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方面却存在一些法规和政策需要企业遵守,下面将从两方面说明。
一、税收法规作为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的法规和政策,税收法规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关联交易”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 114号),其中对于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中规定,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如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借款利息支出必须符合公允价格原则;(2)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是真实、合法、商业上的,不存在不正当关系;(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如果相关的借款利息支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的扣除将被认定为非法,被认为不符合税法规定。
此外,国内外认定的公允价格原则是企业在计算借款利息支出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建立比较市场价格、成本加成法等适用公允价格原则的方法,实现借款利息的计算。
企业在使用这些方法时必须遵循国际选用方法和规定。
二、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政策要想避免因为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方面出现错误导致的不良影响,对于政策方面的了解尤其关键。
国家税务总局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了税务总局令第60号《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暂行规定》。
该规定全面重视了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对于关联方借款支付利息的金额、税前抵扣额度、抵扣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于借款支出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0%的比例限制,而且税前不能超过应申报应税所得减去非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后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浅析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方案

相关 文件 、法规 解读 ,0 8年 1月 1 2o 目起实 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 业所 得税 法》 4 第 6条规定 : 企业 从其 关联 方接 受的 债 权 性投 资 与权 益 性投 资 的 比例超 过 规
一
、
何谓 关联方
第 9条 对 关联 关 系进 行 了进 一 步 的 明确 ( ) 略 。从 两者对 关联方 的定 义 可 以看 出,
一
严 重地 制约着 我国经 济快速 、 健康 地发展 。
( ) 六 制定鼓励 零售客 户积极 回款的政策 企 业要 制定 刺激零 售 客户 积极 回款 的政 策 ,确定 一个 结算
日。制 定相应 的销售 奖励政策 , 鼓励 零售 客户现 款现货 购销合 作 方式 , 量减少 赊销 的方 式 。 尽 对货款 回流及 时 , 销售量 良好 的零 售 客户给 予奖励或 给予 优惠的销 售政策 , 以在返利 上做 出一定让 可 步, 或是在 售后 服务 等 提供特 别优 惠 , 以刺激零 售客 户付 款 的 用
是设立财 务监察小组 , 为财务 总监领导 配置专职 会计人员 ,
负责 对营销 往来 的核算 和监控 , 对每 一笔 应收账 款都 进行 分析 和
的利息 所得税税 前扣 除方案作 简要 分析 。 关 键 词 :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借 款 税 前
扣 除
共 同控制或 重大 影响 的 , 成关 联方 。新 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列》 19条 对关联 方 的解 释是 指 与企业 第 0 有 下 列 关 联 关 系 之 一 的 企 业 、 他 组 织 或 其 者个 人 : 一) 资金 、 ( 在 经营 、 购销 等方 面存 在直 接或者 间接 的控 制关 系 ; 二) 接或 ( 直 者 间接 地 同为第 三者控 制 ; 三 ) ( 在利 益上 具有 相关联 的其他 关系。 国税发[0 92号 20]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涉及到利息支出的扣税、跨境利息支付的税务合规等问题。
根据国家税收规定,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一般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费用,但同时要求符合税收合规的原则。
下面将结合案例分析介绍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一、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向其关联企业借款100万元,在一年期限内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为10万元,国家规定同期贷款利率为5%。
根据规定,该企业可将利息支出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但是可以扣除的最大额度为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即15万元。
该企业可在利息支出中扣除的金额为10万元,超出部分则无法作为费用扣除。
二、关联企业间的税务合规企业在与关联企业发生借款关系时,要遵循税务合规的原则,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合法合规性。
对于跨境借款的情况下,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的资金流动规定。
在跨境公司间发生借款关系时,借款利息支付需要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和所处国家及地区的税务协定进行合规处理。
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利息支付必须真实合理,符合市场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等。
2.需要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并确保合同真实有效,并与有关凭证一并备案。
3.借款利息支付需要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和支付。
4.需要遵守关于银行汇兑业务的管理规定,对跨境资金进行合法结汇和归还。
案例分析:公司A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向其关联企业B借款500万元。
根据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
根据国家同期贷款利率为4%,该利率为公司A支付15万元利息。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公司A可以将所支付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
扣除的最大额度为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即12万元。
公司A所需支付的利息为15万元,其中可以扣除的金额为12万元,超出部分无法作为费用扣除。
在涉及到跨境利息支付时,公司A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资金流动管理规定。
公司A需确保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借款利息支付需要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和支付,同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结汇和归还。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一、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为了规范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国家有关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条和规范性文件。
截止2009年12月31日止,专门对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进行实体性规定的法条以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21号文);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5.《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发下简称国税函〔2009〕777号)第1条。
除此之外,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这些政策包括: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12号文)。
二、关联方的判断讨论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关联方的判断,因为只有确定了相关借款属于关联方交易之后,才需要适用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解释,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
应该说,这样的解释显然过于笼统,特别是对于控制的内涵缺乏必要的办界定。
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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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政策规定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l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l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l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l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
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解析作者:潘兆荣来源:《科技视界》2016年第24期【摘要】新常态经济推动大众创业,创业过程中注册公司,关联公司相互借款,利息如何扣除?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防范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达到弱化资本的目的,对于关联债资比及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计算,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实务中如何具体操作有必要进行详细解读。
【关键词】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关联债资比;关联利息;企业所得税当前经济下创业是热点,成立公司工商管理方面放宽了认缴资本时间,关联债资比及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如何扣除?1 关联债资比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对此方面的规定,见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至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规定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授权,于2008年9月23日在由其联合下发了(财税[2008]121号),即《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继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18日下发了(国税发〔2009〕2号),即《关于印发的通知》,明确了“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关联债权投资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权益投资月末账面余额)÷2从上述公式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关联债资比例”是分月平均、按年计算得来的;第二,“债权投资”金额仅限于关联方的债权而非企业所有的债权,且系按债权投资额的月初月末金额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得来;第三,“权益投资”金额系企业账面所有符合条件的权益而非仅指关联方的权益,也系按权益投资额的月初月末金额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得来。
浅析企业向自然人的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浅析企业向自然人的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摘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企业(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可以有条件扣除。
【关键词】企业自然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一、国税局用文件的形式解决了实务中长期存在异议的问题在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出台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税法没有直接给予规定,在纳税实务中,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不能扣除,因为税法条款采用的是列举法,明确为企业就排除了其他的情况,当然也排除了自然人;二是认为可以扣除,税法在规定税前扣除事项时,如果属于可以扣除的,税法只是作原则性的基本规定,并没有一一列举。
如果税法中对某类扣除事项没有作出禁止扣除或限制扣除的规定,只要不违反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就应属于可以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针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作出特别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因此,企业向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如自然人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
如果认定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就会出现企业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向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矛盾。
二、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内容解析(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浅谈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纳税&筹划】浅谈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由于涉及资本弱化问题,一直是企业特别是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笔者认为,执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和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要把握“一个原则、两个标准、三个条件”,并弄清五个政策问题。
一、企业利息收入实行全额征税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此,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不管利息支出方能否得到抵扣,取得方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甲、乙、丙三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 500万元设立丁公司。
甲公司权益性投资300万元,占20%股份;乙公司权益性投资450万元,占30%股份;丙公司权益性投资750万元,占50%的股份。
2008年1月,丁公司以10%年利率从甲公司借款750万元,以9%年利率从乙公司借款800万元,以7%年利率向丙公司借款900万元。
假设甲、乙、丙、丁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丁公司实际税负高于甲公司,且丁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乙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丁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丙公司。
甲公司自丁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75万元(750×10%)、乙公司自丁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72万元(800×9%)、丙公司自丁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63万元(900×7%),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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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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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涉及到关联方利息扣除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
一、涉及的相关税收术语的定义
为更好的理解好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政策规定,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以下重要的税收术语。
(一)利息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中都涉及到利息支出这一术语。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是对资本弱化税收管理的最高的原则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
因此,他们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是一致的。
即根据《规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
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主要指的是企业因债务而孳生的利息,不包含因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提到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我们以简单的例子分析一下如何计算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
某企业1-3月份关联债权投资期初和月末数如下(4-12月份与3月份相同略):
月份
期间
1月份
2月份
3月份
月初
2000
3000
1500
月末
3000
1500
1500
1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3000)/2=2500
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3000+1500)/2=2250
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1500+1500)/2=1500
其他月份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同样按此方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相加。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500+2250+1500*10=17500
(六)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
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对于各月平均权益投资的计算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的计算方法是一
致的,就是用权益投资的月初和月末数相加除以2。
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债权投资相加,这里就不再举例。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规程》的规定,如何确定税收上权益投资的账面金额。
在会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包含以下几项: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合计
《规程》中计算各月平均权益投资的账面金额和会计报表上的所有者权益账面投资金额是存在一定差别的。
根据《规程》第八十六条规定:税收上的权益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如果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则税收上的权益投资等于会计上所有者权益的合计数。
2、如果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其他均为非负数,则税收上的权益投资等于会计上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3、如果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均为负数,其他为非负数,则税收上的权益投资等于会计上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4、如果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均为负数,则税收上的权益投资登记会计上的实收资本。
换句话说,在这里,税收上的权益投资金额就等于会计上所有者权益项目下所有非负数项目的数值之和。
二、非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计算的原则
对于向非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的扣除,企业只要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相关性和合理性审核,符合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利息支出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重点关注的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计算的原则
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我们应按如下图表的步骤来确认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一步:进行相关性审核。
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有
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是直接相关的,才允许税前扣除。
不相关的部分,首先在第一步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步:对于符合相关性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进行第二步的合理性审核。
这里的合理性审核是一个大的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和防范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审核都是合理性审核的内容。
在合理性审核的大原则上,我们对于关联方利息支出审核又分两步进行:
第一:利息支出水平的合理性审核。
在这一步,我们应对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支出水平是否合理首先进行审核。
其中,对于利息部分,重点是审查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别是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水平是否超标。
其次,是对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其他利息性质的费用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的也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对于合理水平部分的利息支出,我们再进行防范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审核。
首先,对于符合121号文第一条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其次,超过标准部分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①对于分配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部分,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超过标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超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②对于分配给境外关联方利息支出部分,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
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财税[2008]121号文所说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这两个条件不是对立的。
独立交易原则是一个大原则,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只是证明其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的一个条件。
即如果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境内关联方通过高债资比例进行避税的动机就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判断就相对简单,即只要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我们一般就认为他们的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如果该企业的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他们就存在通过高债资比例进行避税的动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求企业根据《规程》第八十九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来证明虽然该企业的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但这样一个高的债资比例仍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二)对于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这条规定主要有两种考虑:一是按照协定和独立交易基本原则要求,避免将协定变为有关逃避税的庇护伞,即协定只解决正常交易的重复征税问题,不保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部分关联交易,二是操作要求,征税是相对容易的,补税亦然,但退税比较麻烦,同时,给予退税,等于给了关联交易一个公平的待遇,通过不予退税,则限制了关联交易的某部分交易的公平性,这是一种惩戒,就是要加大其风险。
四、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