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校休学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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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校休学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
康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中职学生。
第三条休学是指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因故暂时停止学业,经学校批准,暂时
离开学校的学习状态。
第四条休学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权益;
(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和谐稳定。
第二章休学条件
第五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病或非因疾病原因,需要较长时间治疗或休养的;
(二)家庭原因,需要照顾或处理家庭事务的;
(三)因个人原因,确需暂时停止学业的;
(四)学校认为其他需要休学的。
第六条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休学申请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家庭情况说明等;
(三)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休学审批程序
第七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学生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
馈给学生所在系(部)。
第九条学生所在系(部)接到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
内通知学生。
第十条学生同意休学的,应签署休学协议,明确休学期限、复学条件和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休学期间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参与任何违
法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间,应按时向学校报告个人情况,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间,如需变更休学原因,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
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复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复学申请书;
(二)休学期间的学习、生活证明;
(三)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学校收到学生复学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
反馈给学生所在系(部)。
第十八条学生所在系(部)接到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
日内通知学生。
第十九条学生同意复学的,应签署复学协议,明确复学后的学习安排和责任。
第六章休学期限延长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限届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
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学校收到学生延长休学期限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学生所在系(部)。
第二十二条学生所在系(部)接到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应在3个工
作日内通知学生。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学
校将取消其休学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申请提前或延期复学。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休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意
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中职学生,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职学校休学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中职学校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休学应当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因病休学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关心、帮助休学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休学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学生因下列原因申请休学:
(一)因病需要治疗且连续休息时间超过两周的;
(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学生本人处理或照顾的;
(三)学校认为有必要休学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生申请休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休学申请书;
(二)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休学原因证明材料,如病历、死亡证明、户口簿等;
(四)学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学生申请休学,由所在系部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九条学生休学审批流程:
(一)学生向所在系部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系部对学生休学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三)学校学生工作部对系部审核意见进行复核,签署审批意见;
(四)学校学生工作部将审批意见通知学生。
第十条学生休学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审批结果分为批准休学和不予批准休学两种。
学生休学申请经
批准后,学校将发放休学证明。
第三章休学期间的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间,应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将不再承担其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教育、教学等
职责。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间,如需复学,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复学,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
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提前复学。
第四章休学期限及复学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者,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学申请书;
(二)休学证明;
(三)休学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学生复学审批流程:
(一)学生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校对学生复学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三)学校将审批意见通知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复学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五章复学后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恢复其学籍,并按照学校规定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复学后,如因特殊情况需再次休学,可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休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校休学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
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休学是指学生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暂时停止学业,保留
学籍的期限。
第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特殊情况,
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章休学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学生因以下原因,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需要住院治疗,且预计治疗期限超过一个学期者;
(二)因家庭原因,确需照顾直系亲属者;
(三)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需要暂时停止学业者。
第六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院对学生休学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休学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通知学院及学生本人。
第三章休学期限与复学
第九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休学证明;
(二)复学申请书;
(三)复学后学习计划;
(四)其他学校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复学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复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因故不能按时复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复学申请。
第四章休学期间的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收取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休学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辅导。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休学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关心休学学生的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批准休学:
(一)休学理由不充分,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休学期满后,不按时复学的。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以下行为,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校休学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
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休学是指学生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暂时停止学业,保留
学籍的期限。
第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特殊情况,
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章休学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学生因以下原因,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需要住院治疗,且预计治疗期限超过一个学期者;
(二)因家庭原因,确需照顾直系亲属者;
(三)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需要暂时停止学业者。
第六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院对学生休学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休学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通知学院及学生本人。
第三章休学期限与复学
第九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休学证明;
(二)复学申请书;
(三)复学后学习计划;
(四)其他学校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复学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复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因故不能按时复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复学申请。
第四章休学期间的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收取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休学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辅导。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休学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关心休学学生的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批准休学:
(一)休学理由不充分,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休学期满后,不按时复学的。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以下行为,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