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单位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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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加强涉外单位的管理,规范涉外单位的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涉外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涉外单位)。
三、备案主体
涉外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备案内容
涉外单位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 注册资本、出资人、出资比例等财务信息;
3. 涉外业务类型、经营期限、经营地点等业务信息;
4. 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反洗钱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5. 跨境资金流动、境外投资、境外融资等涉外业务信息;
6. 其他依法需要备案的信息。
五、备案程序
1. 涉外单位应当在设立、变更、终止等情况下,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2.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
3. 涉外单位应当自取得备案证书之日起30日内,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存放跨境资金;
4. 涉外单位在开展涉外业务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六、备案变更与注销
1. 涉外单位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2. 涉外单位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3.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七、监督管理
1.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外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涉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
2. 涉外单位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3.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涉外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责任
1. 涉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涉外单位在开展涉外业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