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景坤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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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景坤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2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62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吉喆尚晓茜胡新华
【审理法官】郑吉喆尚晓茜胡新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景坤;王世海;王伟;王莉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杜亚丽
【当事人】梁景坤王世海王伟王莉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杜亚丽【当事人-个人】梁景坤王世海王伟王莉琴杜亚丽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永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永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永江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景坤
【被告】王世海;王伟;王莉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杜亚丽
【本院观点】原审原告舒金英在一审判决送达前已经死亡,故一审判决对本案当事人确定有误,且对判决主文内容存在实质性影响,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舒金英在一审判决送达前已经死亡,故一审判决对本案当事人确定有误,且对判决主文内容存在实质性影响,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77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2-09-24 20:01:07
梁景坤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
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622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景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琴。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501-1505,某某某某。
负责人:余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苑苑。
原审被告:杜亚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路。
审理经过上诉人梁景坤因与被上诉人王世海、王伟、王莉琴、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原审被告杜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7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世海、王伟、王莉琴提交火化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显示原审原告舒金英已于2021年7月7日死亡,王世海、王伟、王莉琴三人为舒金英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一审判决于2021年7月26日交邮并在其后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送达。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舒金英在一审判决送达前已经死亡,故一审判决对本案当事人确定有误,且对判决主文内容存在实质性影响,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7785号民事判
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落款
审判长郑吉喆
审判员尚晓茜
审判员胡新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汤和云
法官助理武菁
书记员陈昭希
书记员马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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