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修订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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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修订章程的批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复[2006]35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0.23
【实施日期】2006.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修订章程的批复
(银监复[2006]351号)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核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请示》(建总报[2006]10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行对本行章程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早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修订为: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第五十三条第(五)款第(二)项中“有权免费查阅并在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2)银行股本状况;(3)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银行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银行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4)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5)银行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临事会报告;(6)已呈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备案的最近一期的年度申报表副本。

”修订为:
“有权免费查阅并在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2)银行股本状况;(3)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银行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银行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4)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5)银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董事会、监事会报告;(6)已呈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备案的最近一期的年度申报表副本。


三、第六十五条第(十四)项“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修订为:
“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四、第七十条第(二)项“银行召开股东年会,单独或合并特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提出新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第(三)项“单独或者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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