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大区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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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房屋租赁大区人员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房屋租赁大区内所有房屋租赁业务,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三、出租人管理
1. 出租人须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房屋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标准。

2. 出租人应如实向承租人提供房屋信息,包括房屋面积、结构、设施、租金等。

3. 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出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的完好。

5. 出租人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四、承租人管理
1. 承租人应具备合法的身份证明,并如实向出租人提供相关信息。

2. 承租人应遵守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设施。

3.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4. 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拖欠、拒缴租金。

5. 承租人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

五、管理人员管理
1.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 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为租赁双方提供优质服务。

3. 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房屋安全、卫生、消防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 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六、违规处理
1. 出租人、承租人及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出租人、承租人及管理人员因违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对违规行为严重的,出租人、承租人及管理人员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参与房屋租赁活动。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房屋租赁大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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