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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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3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晨杨思铭陈治美
【审理法官】陈晨杨思铭陈治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裴某;宋某1;宋某2;宋文昌;裴凤真
【当事人】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裴某宋某1宋某2宋文昌裴凤真
【当事人-个人】刘荣鸣裴某宋某1宋某2宋文昌裴凤真
【当事人-公司】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晨明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黄磊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胡志刚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晨明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黄磊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胡志刚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晨明黄磊胡志刚
【代理律所】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
【被告】宋文昌;裴凤真
【本院观点】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据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于2020年3月23日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各负担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19:36:00
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民终32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城北温馨家苑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081468456Y。
法定代表人:刘德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荣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明,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1。
法定代理人:裴某(宋某1母亲),身份信息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2。
法定代理人:裴某(宋某2母亲),身份信息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文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凤真。
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刚,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因与被上诉人裴某、宋某1、宋某2、宋文昌、裴凤真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于2020年3月23日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吉安县顺峰物流有限公司、刘荣鸣各负担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陈晨
审判员杨思铭
审判员陈治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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