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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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
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1]11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0
【实施日期】2011.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快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口径和比例。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按《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规定的计提口径和比例执行,即:各市、县(市、区)按土地出让收益
的10%或土地出让总额的2%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从2011年7月1日起,按《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计提口径和比例严格执行,即:各市、县(市、区)统一按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