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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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
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2.30
•【文号】国税函[2008]1078号
•【施行日期】2008.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
票遗失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7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8〕18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遗失的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局确定已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通过,且已通过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的实际情况,同意对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遗失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53份,增值税税款4951824.02
元),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办理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